锁定老帖子 主题:地产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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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正文 |
发表时间:2011-10-20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根据昨日公布的《决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到10%征收。 声明:ITeye文章版权属于作者,受法律保护。没有作者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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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0
这意思就是告诉下面,想要收入别指望卖地了,多发点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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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0
偶像的帖子要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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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0
看不懂,有点云里来雾里去的。
证据:lz帖子。 结论:标题。 证明过程: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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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1
orcl_zhang 写道 看不懂,有点云里来雾里去的。
证据:lz帖子。 结论:标题。 证明过程:不知道。。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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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1
最后修改:2011-10-21
这个意思就是 以前地方政府靠卖地为生,现在可以改靠发债券而生,不靠卖地了。
什么?你当心地方政府发了债券没人买? 那好办,比同期存款利率高2个百分点,P民立马上去抢光了。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间接提高了长期利率,所以房地产必然垮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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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1
紧急下潜 写道 这个意思就是 以前地方政府靠卖地为生,现在可以改靠发债券而生,不靠卖地了。
什么?你当心地方政府发了债券没人买? 那好办,比同期存款利率高2个百分点,P民立马上去抢光了。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间接提高了长期利率,所以房地产必然垮掉 地方政府会不会两边赚,两边都要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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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1
最后修改:2011-10-21
gtssgtss 写道 紧急下潜 写道 这个意思就是 以前地方政府靠卖地为生,现在可以改靠发债券而生,不靠卖地了。
什么?你当心地方政府发了债券没人买? 那好办,比同期存款利率高2个百分点,P民立马上去抢光了。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间接提高了长期利率,所以房地产必然垮掉 地方政府会不会两边赚,两边都要捞??.... 发债比卖地简单,容易操作。肯定会很快的操作起来,但是体量上能达到和现在土地财政的规模还需要一段时间。 这段时间地方政府可以也只是将这个作为“兼职”,“主要精力”还是会放在土地财政上。 但是土地财政也要看到几个问题 1,周期太长。这个周期无论是来钱速度,还是造势,还是擦屁股速度。都不够便捷 2,成本太高。土地财政设计面太广,参与程度太深。(涉及到几w,几十万,几百万的拆迁人群;开发商,银行,政府人员方面面都涉及到,虽然得了不少便宜,但是惹的骚也不少) 3,替罪羊全死光了。前几年房价高的时候,可以引导言论去批开发商,去批中介,去批丈母娘。这几年批无可批了,大家琢磨过劲了——根子全在前三排啊!地方政府承担的压力也不小。 4,有些大城市,土地财政几乎已经走到尽头了(比如上海,短期内几乎找不出大片的可以有价值能大量圈钱的地块了) 我好多年没有买过政府债券了,不是不想,而是没“权利”购买,记得小时候家里还窝藏了大量国库券。现在这些东西一级市场就消化完毕了,轮不到我们这些小民。 这玩意,保值收益,比理财产品强多了。不过我还是担心这个东西是不是还是轮不到2级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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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1
现在这些大城市的债券买买还行。。。三级小城市发行的债券可靠不?ZF会不会赖账?ZF欠企业钱不还可是非常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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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1
最后修改:2011-10-21
引用 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 闫瑾)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破冰。昨日,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开始,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上述四个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业内人士表示,自主发债暗示了此后在财权分配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将更合理,但由于财力水平不一致,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短期内难以全面推广。
根据《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发债规模的50%。今年发行的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定价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地区确定。所谓承销,是指试点地区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招标是指试点地区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关于地方政府发债市场早有传闻,官方也曾多次流露出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迹象。一方面,现在我国地方政府并没有自主发债权力,所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都由中央代理,但在我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却一直给地方政府发债留有空间,其中“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被市场看做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前兆。另一方面,在公开表述中,财政部也曾默认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不矛盾,因为按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种种表述让市场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早有预期。如今正式兑现,不少市场人士表示,此举显示出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增加融资渠道,以破解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靠“土地财政”维持生存的现状。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应该是中央传递出的积极信号,暗示了此后在财权分配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将更合理。”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王军分析表示,这种做法能改变以往地方政府靠融资平台筹集资金的方式,能让地方政府的融资过程更透明和规范。 尽管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已经正式开始试点,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能否在全国推广该种操作模式尚难以确定。 “毕竟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一致,此次试点的四个地区在资产背景方面相对比较富裕,可能会具备发债条件,但在现阶段,地方政府财力水平不一致,如果完全放开,让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债,则必然会带来隐患。”王军表示。 与此同时,兴业银行(12.49,0.17,1.38%)(微博)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也认为,目前在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机制未能健全的情况下再开新口子,可能会为未来埋下更大隐患,财政部“代办”偿付,也使市场无法正确评估信用风险。 对如何逐渐完善地方政府发债机制,中国社科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地方政府的财政、债务必须透明,所以先在富裕地区试点,在实际操作中总结,完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机制。 引用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第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事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 试点省(市)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当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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