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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赤裸裸的真理——评《软件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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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文
   发表时间:2004-06-17  
我想说的是公理和其约束条件是并存的,当我们讨论任何一个公理的时候我们都应该知道其约束条件,当约束条件改变的时候,会产生一个新的公理,但并不会推翻原来的公理。

举个例子,我们在一张纸上画了一条直线,然后问两点间的距离是多少呢,一般的做法是用一把尺子量出它们的距离。但是忽然有一个家伙忽然跑过来,把纸折起来,让两点靠在一起,然后告诉你距离是0。那么你会不会得出结论直线上两点间距离不是固定的?当然不会,只是我们问距离的时候没有给出明确的约束条件而已,如果我们问的是两点在纸张上面的距离时,无论你把纸张如何折叠,它们的距离都不会改变,平面归平面,空间归空间。

忽然想到一个奇怪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公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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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4-06-17  
任何一个公理都是有其适用范围的,我并不认为这是什么诡辩之术。
公理是人们对现实世界进行反复观察研究后总结出来的规律,姑且不论本质如何,但至少揭示了事物的一个侧面。你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审视世界,并得出另一个公理,但不代表别人必然就是错误的。
你是处于运动状态还是处于静止状态,完全取决于你所选取的参照物,如果大家的参照物不同,结论自然是相差十万八千里。
"对于一个事物,同时只能采信一种公理",不敢苟同,始终认为公理反映的只是事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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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4-06-17  
注意讨论又进入的一个不好的阶段,我把他封闭了。大家注意不要用刺激性的字眼,保持互相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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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4-06-17  
ozzzzzz 写道
注意讨论又进入的一个不好的阶段,我把他封闭了。大家注意不要用刺激性的字眼,保持互相的尊重。


如果age0没什么意见的话,我倒认为这也就是打个比方,不必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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