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老帖子 主题:央行: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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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正文 |
发表时间:2010-06-22
最后修改:2010-06-22
标题好像是说 未经批准 不可进行
批准了 还是可以的 引用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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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6-22
luolonghao 写道 这个政策感觉和视频许可证类似,财大气粗的公司应该顺利取得许可,资金紧张、规模小的公司就难说了~
资金紧张的规模小的本来风险就大,黄光裕还挪用炒股呢,小型公司的资金安全还是要确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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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6-22
这种规定的细则怎么制定? 虚拟融资怎么界定 象Q币、点卡 难道不是网络支付么 只是想说要做到规范 而不是又一行业的变相垄断(之于通讯行业的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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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01
没去看 公司封网
我觉得是想遏制非法集资的一个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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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01
最后修改:2010-07-01
nereusposeidon 写道 养肥了要杀了?不象呀。 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随便一个罪名都可以杀鸡取卵,何必多此一举。 政策一般是红顶商人用来垄断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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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01
超级网银-狼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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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10
最好是把一切都收归国有。没有垄断没关系,通过政策制造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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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13
IBPS明确说有第三方支付的……
明显是给支付宝开的路…… 支付宝最近不是正在咨询IBPS具体接口信息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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