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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26 22:57
24 楼 lonelybug 2013-12-26 22:43
哎,其实我一直在忍受着一个东西,就是你对文字的理解力,很多次了,我都尽可能不去和你扯那些和主题无关但是你又对文字的理解有所偏差的想法,有的地方被你扭曲了意思我想想也不计较了。
现在我抱着毫无乐趣的心态和你说最后一贴好了。
“写过nosql性能测试工具的表示,生产者消费者模式是工具最核心的部分”
这句话意思明明就是说:生产消费者模式,是性能测试工具的 核心部分
你是要有多蛋疼才能理解成:模式的核心,核心测试????这都是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 -_-!
===================================
最后,不管怎么样,科普一下
为什么说生产消费者模式是性能测试工具的核心部分。性能测试工具主要分为两部分,1数据的生产,2操作的执行。
操作主要就是read object和write object,以及其他特有操作。种类可以无限增加,但本质都是取到生产好的数据再调用nosql的api执行,最后计算结果,可以说所有操作都是一样,也可以说不一样。
而生产数据往往是大量的,一次性生产100G数据,不能放在list或map里,你的电脑多少G,4个G,服务器呢,64个G,96个G等等,内存里根本放不下,所以必须一边生产,一边消费,而且同时要实现多线程并发压力,这样做内存占用少,不会影响测试的准确性。两者的结合达到高扩展,高可用,如果没有该模式,就没有性能测试工具。
=====================================
你说我balabala,是因为我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辩论技巧做支撑,而你没有。你一直逃避的一个问题,“你面试难道不用arraylist或hashmap吗”,你怕回答是因为你怕我说,这些结构不也是封装的吗,一个封装了数组,一个封装了散列表,凭什么都是sun jdk里的数据结构,bqueue就不能用?又不是commons包的,又不是guava包的,jdk自己的呀,亲
=====================================
好了,你再仔细捉摸捉摸,用一个什么样的华丽的结尾,让别人看起来你会很厉害的样子吧,呵呵,8
哦,忘了说了,我就看了你这最后一句了,之前的跳着看的(你加粗的部分),您一次大太多了,我有时候早上起来的确看得不仔细,见谅见谅。哈哈。
23 楼 lonelybug 2013-12-26 22:42
哎,其实我一直在忍受着一个东西,就是你对文字的理解力,很多次了,我都尽可能不去和你扯那些和主题无关但是你又对文字的理解有所偏差的想法,有的地方被你扭曲了意思我想想也不计较了。
现在我抱着毫无乐趣的心态和你说最后一贴好了。
“写过nosql性能测试工具的表示,生产者消费者模式是工具最核心的部分”
这句话意思明明就是说:生产消费者模式,是性能测试工具的 核心部分
你是要有多蛋疼才能理解成:模式的核心,核心测试????这都是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 -_-!
===================================
最后,不管怎么样,科普一下
为什么说生产消费者模式是性能测试工具的核心部分。性能测试工具主要分为两部分,1数据的生产,2操作的执行。
操作主要就是read object和write object,以及其他特有操作。种类可以无限增加,但本质都是取到生产好的数据再调用nosql的api执行,最后计算结果,可以说所有操作都是一样,也可以说不一样。
而生产数据往往是大量的,一次性生产100G数据,不能放在list或map里,你的电脑多少G,4个G,服务器呢,64个G,96个G等等,内存里根本放不下,所以必须一边生产,一边消费,而且同时要实现多线程并发压力,这样做内存占用少,不会影响测试的准确性。两者的结合达到高扩展,高可用,如果没有该模式,就没有性能测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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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balabala,是因为我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辩论技巧做支撑,而你没有。你一直逃避的一个问题,“你面试难道不用arraylist或hashmap吗”,你怕回答是因为你怕我说,这些结构不也是封装的吗,一个封装了数组,一个封装了散列表,凭什么都是sun jdk里的数据结构,bqueue就不能用?又不是commons包的,又不是guava包的,jdk自己的呀,亲
=====================================
好了,你再仔细捉摸捉摸,用一个什么样的华丽的结尾,让别人看起来你会很厉害的样子吧,呵呵,8
嗯~,我就用无语结尾吧。
PS:你真丫能得瑟!你也是我在专业论坛这么多年,从CSDN到这里为数仅有的几个不断地说自己专业知识丰富过硬之后还活着的号!你赶上好时候了!哈哈。
22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7 22:22
哎,其实我一直在忍受着一个东西,就是你对文字的理解力,很多次了,我都尽可能不去和你扯那些和主题无关但是你又对文字的理解有所偏差的想法,有的地方被你扭曲了意思我想想也不计较了。
现在我抱着毫无乐趣的心态和你说最后一贴好了。
“写过nosql性能测试工具的表示,生产者消费者模式是工具最核心的部分”
这句话意思明明就是说:生产消费者模式,是性能测试工具的 核心部分
你是要有多蛋疼才能理解成:模式的核心,核心测试????这都是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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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不管怎么样,科普一下
为什么说生产消费者模式是性能测试工具的核心部分。性能测试工具主要分为两部分,1数据的生产,2操作的执行。
操作主要就是read object和write object,以及其他特有操作。种类可以无限增加,但本质都是取到生产好的数据再调用nosql的api执行,最后计算结果,可以说所有操作都是一样,也可以说不一样。
而生产数据往往是大量的,一次性生产100G数据,不能放在list或map里,你的电脑多少G,4个G,服务器呢,64个G,96个G等等,内存里根本放不下,所以必须一边生产,一边消费,而且同时要实现多线程并发压力,这样做内存占用少,不会影响测试的准确性。两者的结合达到高扩展,高可用,如果没有该模式,就没有性能测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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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balabala,是因为我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辩论技巧做支撑,而你没有。你一直逃避的一个问题,“你面试难道不用arraylist或hashmap吗”,你怕回答是因为你怕我说,这些结构不也是封装的吗,一个封装了数组,一个封装了散列表,凭什么都是sun jdk里的数据结构,bqueue就不能用?又不是commons包的,又不是guava包的,jdk自己的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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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你再仔细捉摸捉摸,用一个什么样的华丽的结尾,让别人看起来你会很厉害的样子吧,呵呵,8
21 楼 lonelybug 2013-12-17 22:19
我会的语言多的是,虽然java最熟悉。你写过erlang吗?你写过node吗?即便新的没写过,你写过ruby,perl吗?
另外,写过nosql性能测试工具的表示,生产者消费者模式是工具最核心的部分,我非常怀疑你会不会写,但至少我必须要会写。
你知道你这样的人给别人一种什么感觉吗?
浮躁,粗俗,语言轻飘。能力不多却自以为是,讨论问题从来只下定义,对人对事都是如此,错了不肯承认,诡辩成性。
当然上面这些是旁人的感觉,你自己必然不会知道,这是常理,即便你心里清楚,也不愿意表达出来,这也是常理。
而我,最喜欢的,就是你这种人,嘿嘿
有意思,说来说去我对人不对事?我可都不知道你是谁,可是你自己去找以前的帖子然后挖出来我是谁,然后你却说我对人?
讨论问题,我从来都是引用定义,我不会自己下定义。相反,你挖出来以前的帖子来试图证明什么,我很难相信下定义这件事情到底谁一直在做呢?给你一段你的话,你看看到底谁在下定义?
最后,对于你幸苦贴的两个link我深表感谢,但是我在想,你自己有没有阅读过?如果你秉承自己的原则“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那么你应该能从法律细节中找出条文来说明德国法官的错误之处。是不是? 这个怀疑来自于我没看到你对于案例本身的讨论,所有的言辞都处在一个下定义的肤浅层面。
另一方面,如果你给的link自己没有阅读过,呵呵,那么是不是“你自己打自己脸”的效果呢?
既然说了那么多,也不差最后一句~ google一下copyleft,第一是中文wiki,第二是en wiki,而你确给了en wiki的link,是不是有什么心里上的小目的呢~呵呵~(千万不要说的太具体哦,我会说“我可什么都没说~这是你说的”)
我都不理解,你自己一直说如果我没读,然后就没完没了的围绕着如果我没读我怎么样开始自己唧唧歪歪的,这是谁下定义呢?
“写过nosql性能测试工具的表示,生产者消费者模式是工具最核心的部分”,你知道你自己在说啥么?这就是你对消费者模式的理解?我很迷惑你咋吧nosql测试工具核心和消费这么说这么定义。
你会写那么多语言,别说,我还真不会那么多,因为,你连node都认为是一个语言,这么比我肯定不如你会得多(外包么,哈哈)我真的都不知道说你啥好了。我也不知道你把会写定义的程度是啥,不过,我觉得你还是多看看http://nodejs.org/,我个人浅见node好像是javascript语言,只不过这个虚拟机试运行在chrom浏览器javascript v8(如果没记错)之上的。
我其实真的没有必要跟你费这么多话,我有一点不得不承认,对于你的嘴皮子功力,我不如你,这个大家有目共睹。
20 楼 lonelybug 2013-12-17 21:11
我会的语言多的是,虽然java最熟悉。你写过erlang吗?你写过node吗?即便新的没写过,你写过ruby,perl吗?
另外,写过nosql性能测试工具的表示,生产者消费者模式是工具最核心的部分,我非常怀疑你会不会写,但至少我必须要会写。
你知道你这样的人给别人一种什么感觉吗?
浮躁,粗俗,语言轻飘。能力不多却自以为是,讨论问题从来只下定义,对人对事都是如此,错了不肯承认,诡辩成性。
当然上面这些是旁人的感觉,你自己必然不会知道,这是常理,即便你心里清楚,也不愿意表达出来,这也是常理。
而我,最喜欢的,就是你这种人,嘿嘿
至于你语言会写的这个的理解程度,我就不跟你深究了。我就像知道你这么说我肤浅,粗糙,blah blah又说一大堆,那你说说生产消费者模式核心是啥?
另外,别跟我这幼稚了nosql核心测试?测试就是测试还核心测试!我靠,我的语言浮夸?哈哈。你自己就证明了浮夸
19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7 15:33
我会的语言多的是,虽然java最熟悉。你写过erlang吗?你写过node吗?即便新的没写过,你写过ruby,perl吗?
另外,写过nosql性能测试工具的表示,生产者消费者模式是工具最核心的部分,我非常怀疑你会不会写,但至少我必须要会写。
你知道你这样的人给别人一种什么感觉吗?
浮躁,粗俗,语言轻飘。能力不多却自以为是,讨论问题从来只下定义,对人对事都是如此,错了不肯承认,诡辩成性。
当然上面这些是旁人的感觉,你自己必然不会知道,这是常理,即便你心里清楚,也不愿意表达出来,这也是常理。
而我,最喜欢的,就是你这种人,嘿嘿
18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7 15:19
微微的回顾了一下那个帖子,发现你第一次发帖就说那个贴的楼主什么什么“错了”,什么什么“没学到家”,什么什么“都不知道”。原以为是你一时情绪,没想到你在网络上的态度一贯是这种浮躁,说白了就是脑残喷。而且帖子的最后还被别人喷。。。
送你link回顾一下,尽快认清自己
http://www.iteye.com/topic/1132202[align=0][/align]
这个link可比你发的有趣多了哟?亲
上次脑残?哈哈,我说什么你都拾,然后自己代码还有问题,最后一群捧臭脚的,我还能说啥?实话实说,真的怕熏成脑残。
你的逻辑就是,上个帖子我不说话了就是脑残,然后输了?所以这个我也是?你就继续好好yy。我歇了。您就继续在这blah blah吧。BTW,你拿消费者模式就依赖于现成java的数据结构,换个语言你就歇菜,大胆yy一下,你也就顶多是个外企外包码农的水平。
上一楼编辑错误。
只问你一句:你难道不用ArrayList或者HashMap吗?
17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7 15:19
微微的回顾了一下那个帖子,发现你第一次发帖就说那个贴的楼主什么什么“错了”,什么什么“没学到家”,什么什么“都不知道”。原以为是你一时情绪,没想到你在网络上的态度一贯是这种浮躁,说白了就是脑残喷。而且帖子的最后还被别人喷。。。
送你link回顾一下,尽快认清自己
http://www.iteye.com/topic/1132202[align=0][/align]
这个link可比你发的有趣多了哟?亲
只问你一句:你连ArrayList或者HashMap都不用吗?
上次脑残?哈哈,我说什么你都拾,然后自己代码还有问题,最后一群捧臭脚的,我还能说啥?实话实说,真的怕熏成脑残。
你的逻辑就是,上个帖子我不说话了就是脑残,然后输了?所以这个我也是?你就继续好好yy。我歇了。您就继续在这blah blah吧。BTW,你拿消费者模式就依赖于现成java的数据结构,换个语言你就歇菜,大胆yy一下,你也就顶多是个外企外包码农的水平。
16 楼 lonelybug 2013-12-17 14:47
微微的回顾了一下那个帖子,发现你第一次发帖就说那个贴的楼主什么什么“错了”,什么什么“没学到家”,什么什么“都不知道”。原以为是你一时情绪,没想到你在网络上的态度一贯是这种浮躁,说白了就是脑残喷。而且帖子的最后还被别人喷。。。
送你link回顾一下,尽快认清自己
http://www.iteye.com/topic/1132202[align=0][/align]
这个link可比你发的有趣多了哟?亲
上次脑残?哈哈,我说什么你都拾,然后自己代码还有问题,最后一群捧臭脚的,我还能说啥?实话实说,真的怕熏成脑残。
你的逻辑就是,上个帖子我不说话了就是脑残,然后输了?所以这个我也是?你就继续好好yy。我歇了。您就继续在这blah blah吧。BTW,你拿消费者模式就依赖于现成java的数据结构,换个语言你就歇菜,大胆yy一下,你也就顶多是个外企外包码农的水平。
15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7 09:38
微微的回顾了一下那个帖子,发现你第一次发帖就说那个贴的楼主什么什么“错了”,什么什么“没学到家”,什么什么“都不知道”。原以为是你一时情绪,没想到你在网络上的态度一贯是这种浮躁,说白了就是脑残喷。而且帖子的最后还被别人喷。。。
送你link回顾一下,尽快认清自己
http://www.iteye.com/topic/1132202
这个link可比你发的有趣多了哟?亲
14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7 09:13
同时这件事完全不是因为法官不懂法,而且恰恰相反
今天这个现象只能说明了两点:
1. 德国法官的法律思想严谨,Appwork公司对这个软件是具有所有权的,尽管appwork很冤枉,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你对第三者提交的审查难度高而对你网开一面
2. 开源软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完善,相信不久之后应该在这一方面会有改进,对开源软件拥有着带来更强的保护能力。
第一,这个软件的license是GPL的是Copyleft的,所以,没有版权问题,就没有你所谓的拥有权问题,自己好好先搞清楚开源的license的那个。给你两个连接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left
第二,开源软件法律不完善?开源软件的license都是书写的很明确,而真正法律不完善恰恰是德国法律对这方面的法律系统不完善,而不是开源社区法律不完善。这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说法。
你提到了GNU方面的问题非常赞成,要比简单的侃侃来的更精确。既然你说让我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我也接准备接下来去深入了解一下,这算一个契机吧。在洋洋洒洒的学习资料看完之前,我这里先提几个我想到的问题,你可以当作是争论,也可以当作是讨论,一切看你。
首先,无论GPL概念也好,copyleft也好,简单来讲就是允许他人使用、修发、发布这个开源软件,这本身无可厚非,而且别人修改过的版本出了问题,也不应该让原作者受到牵连。就好比我在github上fork了一个开源软件,并且加入了有危害的代码,其他人在使用我的版本时受到损失,不应当牵连原作者。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这个有危害的版本并不是原作者发布的,而是“我”发布的。这一点就是我说的“拥有权”,拥有权本身就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说法,不要故意把它等同于版权。
然后,再来看看这个案例,当然我并没有深入了解这个公司和软件的细节,也不想去深入了解,只是根据上文的字句所做的判断,如果有异议的话欢迎提出,并且更喜欢你能提供直接的证据。那么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了什么,我们看到了就类似github上的pull request,“我”将危害代码pull request给原作者,并且由每日自动构建给build进测试版本,你觉得这个版本是属于“我”个人的吗?是社区?还是Appwork公司?
接着,根据你第二点,如果开源软件的协议很完善,那么你觉得这个案例应该怎么处理,是放任危害代码不管?还是提交者负责?亦或是“维持原判”?如果开源软件协议在保护原作者方面能够(或已经)达到我们的期待,那自然会有人向法院提出,那这篇文章就是瞎几把操心。
最后,对于你幸苦贴的两个link我深表感谢,但是我在想,你自己有没有阅读过?如果你秉承自己的原则“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那么你应该能从法律细节中找出条文来说明德国法官的错误之处。是不是? 这个怀疑来自于我没看到你对于案例本身的讨论,所有的言辞都处在一个下定义的肤浅层面。
另一方面,如果你给的link自己没有阅读过,呵呵,那么是不是“你自己打自己脸”的效果呢?
既然说了那么多,也不差最后一句~ google一下copyleft,第一是中文wiki,第二是en wiki,而你确给了en wiki的link,是不是有什么心里上的小目的呢~呵呵~(千万不要说的太具体哦,我会说“我可什么都没说~这是你说的”)
我靠,我真的受不了你这种类型的“爷们”,唧唧歪歪说一大堆,真tmd矫情!90后的吧。呵呵。你自己哄自己玩吧。老子没时间看你的作文。
你说了任何有营养的东西吗?没有
你说了任何让人信服的东西吗?没有
你除了下定义还会做什么?不会
先yyjj 1点2点的是你好吗?
可以不要严于律人,疏于律己吗?
这么简单的事情你能做到吗?另外,我就不让你回答我前面提出的问题了,你没这个能力
你要是不想理可以不回,那上面这条又算什么?
13 楼 lonelybug 2013-12-17 08:10
同时这件事完全不是因为法官不懂法,而且恰恰相反
今天这个现象只能说明了两点:
1. 德国法官的法律思想严谨,Appwork公司对这个软件是具有所有权的,尽管appwork很冤枉,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你对第三者提交的审查难度高而对你网开一面
2. 开源软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完善,相信不久之后应该在这一方面会有改进,对开源软件拥有着带来更强的保护能力。
第一,这个软件的license是GPL的是Copyleft的,所以,没有版权问题,就没有你所谓的拥有权问题,自己好好先搞清楚开源的license的那个。给你两个连接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left
第二,开源软件法律不完善?开源软件的license都是书写的很明确,而真正法律不完善恰恰是德国法律对这方面的法律系统不完善,而不是开源社区法律不完善。这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说法。
你提到了GNU方面的问题非常赞成,要比简单的侃侃来的更精确。既然你说让我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我也接准备接下来去深入了解一下,这算一个契机吧。在洋洋洒洒的学习资料看完之前,我这里先提几个我想到的问题,你可以当作是争论,也可以当作是讨论,一切看你。
首先,无论GPL概念也好,copyleft也好,简单来讲就是允许他人使用、修发、发布这个开源软件,这本身无可厚非,而且别人修改过的版本出了问题,也不应该让原作者受到牵连。就好比我在github上fork了一个开源软件,并且加入了有危害的代码,其他人在使用我的版本时受到损失,不应当牵连原作者。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这个有危害的版本并不是原作者发布的,而是“我”发布的。这一点就是我说的“拥有权”,拥有权本身就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说法,不要故意把它等同于版权。
然后,再来看看这个案例,当然我并没有深入了解这个公司和软件的细节,也不想去深入了解,只是根据上文的字句所做的判断,如果有异议的话欢迎提出,并且更喜欢你能提供直接的证据。那么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了什么,我们看到了就类似github上的pull request,“我”将危害代码pull request给原作者,并且由每日自动构建给build进测试版本,你觉得这个版本是属于“我”个人的吗?是社区?还是Appwork公司?
接着,根据你第二点,如果开源软件的协议很完善,那么你觉得这个案例应该怎么处理,是放任危害代码不管?还是提交者负责?亦或是“维持原判”?如果开源软件协议在保护原作者方面能够(或已经)达到我们的期待,那自然会有人向法院提出,那这篇文章就是瞎几把操心。
最后,对于你幸苦贴的两个link我深表感谢,但是我在想,你自己有没有阅读过?如果你秉承自己的原则“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那么你应该能从法律细节中找出条文来说明德国法官的错误之处。是不是? 这个怀疑来自于我没看到你对于案例本身的讨论,所有的言辞都处在一个下定义的肤浅层面。
另一方面,如果你给的link自己没有阅读过,呵呵,那么是不是“你自己打自己脸”的效果呢?
既然说了那么多,也不差最后一句~ google一下copyleft,第一是中文wiki,第二是en wiki,而你确给了en wiki的link,是不是有什么心里上的小目的呢~呵呵~(千万不要说的太具体哦,我会说“我可什么都没说~这是你说的”)
我靠,我真的受不了你这种类型的“爷们”,唧唧歪歪说一大堆,真tmd矫情!90后的吧。呵呵。你自己哄自己玩吧。老子没时间看你的作文。
12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5 15:11
同时这件事完全不是因为法官不懂法,而且恰恰相反
今天这个现象只能说明了两点:
1. 德国法官的法律思想严谨,Appwork公司对这个软件是具有所有权的,尽管appwork很冤枉,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你对第三者提交的审查难度高而对你网开一面
2. 开源软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完善,相信不久之后应该在这一方面会有改进,对开源软件拥有着带来更强的保护能力。
第一,这个软件的license是GPL的是Copyleft的,所以,没有版权问题,就没有你所谓的拥有权问题,自己好好先搞清楚开源的license的那个。给你两个连接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left
第二,开源软件法律不完善?开源软件的license都是书写的很明确,而真正法律不完善恰恰是德国法律对这方面的法律系统不完善,而不是开源社区法律不完善。这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说法。
你提到了GNU方面的问题非常赞成,要比简单的侃侃来的更精确。既然你说让我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我也接准备接下来去深入了解一下,这算一个契机吧。在洋洋洒洒的学习资料看完之前,我这里先提几个我想到的问题,你可以当作是争论,也可以当作是讨论,一切看你。
首先,无论GPL概念也好,copyleft也好,简单来讲就是允许他人使用、修发、发布这个开源软件,这本身无可厚非,而且别人修改过的版本出了问题,也不应该让原作者受到牵连。就好比我在github上fork了一个开源软件,并且加入了有危害的代码,其他人在使用我的版本时受到损失,不应当牵连原作者。
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这个有危害的版本并不是原作者发布的,而是“我”发布的。这一点就是我说的“拥有权”,拥有权本身就不是一个很正规的说法,不要故意把它等同于版权。
然后,再来看看这个案例,当然我并没有深入了解这个公司和软件的细节,也不想去深入了解,只是根据上文的字句所做的判断,如果有异议的话欢迎提出,并且更喜欢你能提供直接的证据。那么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了什么,我们看到了就类似github上的pull request,“我”将危害代码pull request给原作者,并且由每日自动构建给build进测试版本,你觉得这个版本是属于“我”个人的吗?是社区?还是Appwork公司?
接着,根据你第二点,如果开源软件的协议很完善,那么你觉得这个案例应该怎么处理,是放任危害代码不管?还是提交者负责?亦或是“维持原判”?如果开源软件协议在保护原作者方面能够(或已经)达到我们的期待,那自然会有人向法院提出,那这篇文章就是瞎几把操心。
最后,对于你幸苦贴的两个link我深表感谢,但是我在想,你自己有没有阅读过?如果你秉承自己的原则“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那么你应该能从法律细节中找出条文来说明德国法官的错误之处。是不是? 这个怀疑来自于我没看到你对于案例本身的讨论,所有的言辞都处在一个下定义的肤浅层面。
另一方面,如果你给的link自己没有阅读过,呵呵,那么是不是“你自己打自己脸”的效果呢?
既然说了那么多,也不差最后一句~ google一下copyleft,第一是中文wiki,第二是en wiki,而你确给了en wiki的link,是不是有什么心里上的小目的呢~呵呵~(千万不要说的太具体哦,我会说“我可什么都没说~这是你说的”)
11 楼 lonelybug 2013-12-15 13:49
同时这件事完全不是因为法官不懂法,而且恰恰相反
今天这个现象只能说明了两点:
1. 德国法官的法律思想严谨,Appwork公司对这个软件是具有所有权的,尽管appwork很冤枉,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你对第三者提交的审查难度高而对你网开一面
2. 开源软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完善,相信不久之后应该在这一方面会有改进,对开源软件拥有着带来更强的保护能力。
第一,这个软件的license是GPL的是Copyleft的,所以,没有版权问题,就没有你所谓的拥有权问题,自己好好先搞清楚开源的license的那个。给你两个连接先好好了解自己论点论据再在这yy试辩论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left
第二,开源软件法律不完善?开源软件的license都是书写的很明确,而真正法律不完善恰恰是德国法律对这方面的法律系统不完善,而不是开源社区法律不完善。这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说法。
10 楼 white_crucifix 2013-12-13 13:33
同时这件事完全不是因为法官不懂法,而且恰恰相反
今天这个现象只能说明了两点:
1. 德国法官的法律思想严谨,Appwork公司对这个软件是具有所有权的,尽管appwork很冤枉,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你对第三者提交的审查难度高而对你网开一面
2. 开源软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条文不完善,相信不久之后应该在这一方面会有改进,对开源软件拥有着带来更强的保护能力。
9 楼 移动硬盘 2013-12-12 09:37
8 楼 freezingsky 2013-12-11 12:09
7 楼 iamyuyingqiang 2013-12-10 10:14
6 楼 langgufu 2013-12-10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