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4387 次
锁定老帖子 主题:品质与能力
精华帖 (0) :: 良好帖 (0) :: 灌水帖 (0) :: 隐藏帖 (0)
|
|
---|---|
作者 | 正文 |
发表时间:2006-10-30
她,家住农村,父母都是地道的农民,在家是老二,上面有一个哥哥,下面是两个妹妹。因为对学习不感兴趣,初中未毕业便退学了,在家帮助父母务农。她有一颗不安分的心,直向往城里的生活。1986年的11月的一天,她去了一趟城里,就是这一天改变了她以后的人生命运。 那时,我们县城刚刚开业了一家商场,商场招工。农村户口交纳9千块,就可以有机会当合同制营业员,吃上所谓城里饭。她回家后,便缠着自己的父母,让父母给她掏这笔钱。9千块,那个时候对很多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就是在城里一般工人的工资也就几十块!父母不同意,并打了她。在我们那边农村,父母打孩子很正常。从第二天开始,她边开始绝食,连续3天,不吃东西。在第4天,父母屈服了。父母把家里所以能卖的,亲戚朋友间能借到都借了,凑足9000交给了她。她如愿以偿的,到城里商场当了一名营业员。那年她才18岁。 后面简述一下她的大事记: 在当营业员的第二年,她便挪用了商场的200块,被商场领导发现,要被开除。她知道那样她一生就全完了,偷钱那是多丢脸的事情。眼泪永远是女人最好的武器,在她苦苦哀求下,商场领导同意留下她。但是不能再当营业员了,到锅炉房去当一名锅炉工,她同意了。 一年后,商场里一位同事成了她的男友。她很清楚,她男友是她的靠山。他们的交往,遭到男方父母的竭力反对。她后来的婆婆甚至依死相拼,坚决不接受她这个来自农村的的姑娘作为她的儿媳。然而她还是和男友同居并住在了一起,因此他们也被婆婆轰出了家门。2年后,他们有了第一女儿,她也离开锅炉房,重新到了柜台当了一名营业员。 她没有多少文化,但有很强的商业头脑。1992年,商场改制,允许个人承包柜台。她承包了两个柜台。一个卖衣裤,一个用来卖鞋帽。她多次南下到浙江、广东批发衣服。1993年一年,只是领带一项,她就赚了4万多(批发价10块多,她卖100左右)。她还清了借款,并又租了几个柜台,开始卖床上用品。 1999年,她已是拥有几百万资产的富婆,也成了附近有名的女强人。在商场她已经承包了两层楼的门面,在邻县也有自己的批发市场。她的妹妹、原来的同事,甚至原来的领导现在都成了她的雇员。 2000年,她老家的房子垮掉了,她的父母和哥嫂无地方住,只好到城里投靠她。 2001年,她有了第二女儿,她母亲为了照看外甥女方便,便住进了她家。 2002年,她认识了另一个男人,她父母认识这个人,此人曾在他们的乡镇当过镇长,口碑不好。他父母坚决反对她和这个男人来往,为此她和父母大闹了一通,之间的矛盾更进一步加深。在那个男人的蛊惑下,和那个男人合伙投资几百万,开了一家宾馆饭店。她的哥嫂也顺便到她饭店打工。哥哥管采购,月工资600。嫂子帮干些杂物,月工资400。 开宾馆没有象她在商场那么顺利,几年下来没有赚到多少钱。 这个时候,她和母亲的矛盾也开始公开化(她和母亲很多过节,也不便多说)。以至于几次把自己的母亲赶出家门。她母亲能到那儿去呢?儿子1000块的收入养自家都困难,还养着自己老伴。她的母亲,实在没地方可去。只好呆在她家,每天都收到自己女儿的呵斥。现在他们家每次上饭,只有四份(丈夫,她,还有两个女儿)。唯独没有她母亲的!她母亲之好等他们吃完饭后,吃他们剩下残羹冷炙,现在每天以泪洗面。在她的影响下,两个女儿也不在称呼她妈为外婆,姥姥,都是叫老不死。我姨几次给我母亲打电话,都是在哭,说在女儿家感觉自己就是一个要饭的!我听了,都要落泪。真没想到,原来小说和故事中才发生的事情,竟然就发生的我身边,我的表姐身上。我真的为我姨难过! 现在我们很多家长顷其全力教育自己的儿女,只注意了文化能力培养,却往往忽视了道德品质教育。现在孩子任性的很,不知道尊敬自己的长辈和父母,事事以自己为中心。前几天参考消息上就登录过一篇文章,说现在儒家文化搞得最好的不是我们中国,竟然是韩国。我读了感觉很不舒服。不过也是,想想韩国大企业,包括三星、LG在内很多大企业都以儒家文化为自己的企业文化基础。看到韩剧中,对自己长辈恭恭敬敬,原来并没有什么感觉,现在感觉他们不正是我们儒家文化中,百善孝为先的真正体现吗? 因为刚开始学习使用java,在java方面没有什么体会和经验。以后在专业方面写点,希望能对网友有所帮助。 声明:ITeye文章版权属于作者,受法律保护。没有作者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推荐链接
|
|
返回顶楼 | |
发表时间:2006-10-30
金钱和人品不能画等号,对父母都是如此,内心已经不剩很么温暖和爱心了,追求金钱丧失了人性,又有何意义。
|
|
返回顶楼 | |
发表时间:2006-10-30
所以人的心中还是要有所敬畏的,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石之一,宗教的作用不可小视。
无知者无畏,“无产者更无畏”。儒家、佛家、道家,所有的传统都早已经被人们所抛弃,不畏天,不畏地,所以敢把麻雀全部逮光,敢把草原变成荒地。 社会也有自己的一套游戏规则,很多时候受害者本身也是加害者,但有一点要想明白“愿赌服输”,想明白了这点,也就无所谓了。个人尽个人本份而已,父母养子女,无论如何尽心,也不能保证子女一定孝顺;反过来,有的子女无论如何孝顺听话,就是无法满足父母的。 |
|
返回顶楼 | |
发表时间:2006-10-30
http://www.3edu.net/lw/yflw/lw_66871.html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针对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与德国、日本等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具有很大差别。国外刑法一般将遗弃罪视为对生命的犯罪,我国刑法则规定为对家庭的犯罪;国外刑法中的遗弃罪主体范围是根据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确定的,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主体范围是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在我国难以处理的一些行为,在国外能恰当地认定为遗弃罪。[1]P747 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改以前持上述观点无可非议,但在刑法修改以后仍持上述观点,就值得商榷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是不是还和国外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存在很大区别呢?在我国难以处理的行为,在国外能恰当地认定为遗弃罪,在我国是不是仍不能用遗弃罪罪名予以认定处理呢?在本文中,笔者拟就这些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学界及司法同仁。 |
|
返回顶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