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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ain Model 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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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文
   发表时间:2004-12-31  
仔细的看了,你要表达的是否主要就是:我们在service层写了太多的东西,引入一个Operation实际上就是action来表达业务操作,将service层的代码简化。

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些帖子中没有什么新的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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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1  
呵呵,我们还是拿个实际的例子具体来分析一下吧

引用
比如“取款”事件,是说某个时间,在某个地点,某个帐户的通过A银行的ATM,余额减少了1000元人民币。


从业务建模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业务用例。
我建模的时候首先从其中提取出以下对象:
1、帐户。包括客户信息、资金等
2、ATM机。包括所属银行、地点、现金等
3、货币金额。包括币种、数量等
以上是基础对象,然后是针对业务活动的“取款单”
4、取款单。包括帐户、ATM机、货币金额三者的信息。
按照你所提到的依赖原则,“取款单”依赖于前三个对象。
最后是“事件”,发生了不止一个事件。
5、事件。
      帐户:根据某个取款单,资金减少
      ATM机:根据某个取款单,现金减少
      取款单:在某个时间点,取款成功
   如果是跨行交易,涉及到的对象会更多一些。

正如你所说的,把一件事情拆到几个类里来分别实现。不过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该拆则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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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1  
clamp 写道

最后是“事件”,发生了不止一个事件。
5、事件。
      帐户:根据某个取款单,资金减少
      ATM机:根据某个取款单,现金减少
      取款单:在某个时间点,取款成功
   如果是跨行交易,涉及到的对象会更多一些。

考虑一下你说提供的三个事件,我如何知道他们
它们是在一个业务发生的?
要将它们关联到一起,必须要提供一个主事件
这就是我Act的持久态的实体。帐户事件,ATM机事件,取款单事件
都需要与该主事件关联。
进而主事件提供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发生业务类别等信息。
而这些信息,是没法放入任何一个你所提供的事件的,帐户会因为多种原因
资金减少。
也许,可以认为你的取款单事件等价与我这里的主事件。然而你的取款单事件对象能包含什么业务逻辑呢?按照你的设计只可能有一些相关的属性,不可能有业务上有意义的方法。
既然这样我实在看不出这比我直接使用取款Act,有什么优势,取款单事件有的,
取款Act完全能够提供,相反取款单事件不能提供取款业务动态的信息。

而且你之所以将取款单事件建模成类,无外乎是为了得到持久化的Act,难道Act自己就不能持久化?

这就像是事件本事同记者报道出来的新闻一样,还有可能走样。
事件本事就是事件的全部,为什么我还需要看记者的一篇报告稿呢?

将业务活动同持久化的信息都封装在一个类中,而不是再提供一个该对象的持久化“报告”对象。
这样做有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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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2  
partech 写道
也许,可以认为你的取款单事件等价与我这里的主事件。然而你的取款单事件对象能包含什么业务逻辑呢?按照你的设计只可能有一些相关的属性,不可能有业务上有意义的方法。


恩,取款单事件和你的主事件确实很象。
从业务建模的角度来说,和取款单有关的业务逻辑是从属于取款单对象的。
从设计的角度来说,我通常会引入一个取款单的控制类以对外提供接口。

来看一个比较细节的业务用例:取款单的提交时的逻辑校验,假设包含三个步骤
(1)取款金额是不是合法
(2)帐户中有没有足够的钱
(3)ATM中有没有足够的现金。
在我的设计中,取款单对象只负责第1个步骤,第2个步骤交给帐户对象,第3个步骤交给ATM对象。

虽然是一个过程中的业务逻辑,但是我认为应该把它分解到三个不同的对象中来实现。

而我理解你的设计是把所有的逻辑都放到业务活动中来实现,这个是我所不同意的。

partech 写道
将业务活动同持久化的信息都封装在一个类中,而不是再提供一个该对象的持久化“报告”对象。
这样做有什么不好?


呵呵,没什么不好。不过我觉得这么做违背面向对象的基本概念,更接近于面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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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2  
clamp 写道
从业务建模的角度来说,和取款单有关的业务逻辑是从属于取款单对象的。
从设计的角度来说,我通常会引入一个取款单的控制类以对外提供接口。

取款Act本身就是一个控制类。

clamp 写道

来看一个比较细节的业务用例:取款单的提交时的逻辑校验,假设包含三个步骤
(1)取款金额是不是合法
(2)帐户中有没有足够的钱
(3)ATM中有没有足够的现金。
在我的设计中,取款单对象只负责第1个步骤,第2个步骤交给帐户对象,第3个步骤交给ATM对象。

虽然是一个过程中的业务逻辑,但是我认为应该把它分解到三个不同的对象中来实现。

而我理解你的设计是把所有的逻辑都放到业务活动中来实现,这个是我所不同意的。

如果你的理解是这样,你就没理解我的设计。
帐户的钱够不够当然只有帐户自己知道;
对于ATM一样。

clamp 写道

partech 写道
将业务活动同持久化的信息都封装在一个类中,而不是再提供一个该对象的持久化“报告”对象。
这样做有什么不好?


呵呵,没什么不好。不过我觉得这么做违背面向对象的基本概念,更接近于面向过程。

违反了什么面向对象的基本概念能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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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2  
这样看起来我们两个并没有什么很大的冲突
   你的业务活动Act大致相当于我的取款单控制类,
     你的持久化信息大致相当于我的取款单及其相关事件
     这样理解不知道是不是正确?

     如果是这样,我收回”面向过程“的话。

     我们的差别主要还在于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
     是先有业务活动,然后有其持久化信息?
     还是先有实体对象,然后有对于该实体对象的控制逻辑?

   联系你最初提出的”依赖“概念,大致相当于这样一个问题:
   是”取款“依赖于”取款单“,还是”取款单“依赖于”取款“

     这个问题我估计只能见仁见智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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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3  
赫赫,差别在于我的控制类Act同时也可以是实体类,如果需要历史记录的话。
而在你的设计中控制类是不能持久化的,如果需要历史纪录,就需要另外创建一个事件类来表达该控制类所进行的业务活动。

如果扯到概念依赖,我想它们本来就是双生的,某个业务活动的发生就意味着某个事件的存在,同时某个事件的存在也意味着曾经发生了某个业务活动。

当然,将两者分别建模也是一种实现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只需要记录部分重要业务事件的系统。
不过现在我会选择合并两者,因为在概念上它们本来就是一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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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3  
恩,基本同意你的看法。
我看我们俩个大致达成一致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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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4  
引用

是”取款“依赖于”取款单“,还是”取款单“依赖于”取款“


讨论一个动词和一个名词的依赖关系毫无意义。面向对象的要义是对象决定行为!而不是行为决定对象!”取款“这个行为为什么要依赖取款单?我这个对象实例向我爸这个实例取款就不需要取款单这个对象,取款单 有取款的这个动作与否取决于你是怎样描述取款单的了。有的取款单有,有的没有。
当然你可以规定取款接口,规定继承了取款接口的才能叫取款单,但真正只有一个接口的类是很少的!注意动词作为接口的名字本身有待商榷!取款单 is a 取款?

引用

clamp:
来看一个比较细节的业务用例:取款单的提交时的逻辑校验,假设包含三个步骤
(1)取款金额是不是合法
(2)帐户中有没有足够的钱
(3)ATM中有没有足够的现金。
在我的设计中,取款单对象只负责第1个步骤,第2个步骤交给帐户对象,第3个步骤交给ATM对象。

虽然是一个过程中的业务逻辑,但是我认为应该把它分解到三个不同的对象中来实现。

而我理解你的设计是把所有的逻辑都放到业务活动中来实现,这个是我所不同意的。


我要说的是:上面这个场景的用例的主用例缺失。
引用

   当在某个atm机上取款,用户提交取款单(其实是个取款请求)
//后面是这个副用例的一种情况

主用例提供了一个对象,这个对象的取款动作发生的时候才会有你们呢个用例(详细描述了取款这个动作的发生[非常具体])的发生。atm这个对象决定了取款的行为。所有的atm取款都是这样的么,不同的atm的取款行为是不同的吧!柜台这个对象取款还是这样的么?

引用

preche
如果你的理解是这样,你就没理解我的设计。
帐户的钱够不够当然只有帐户自己知道;
对于ATM一样。

的确,这方面说你是对的,但是你把这三个步骤封装成一个ACT类是不对的,行为永远在变,执行这个动作的对象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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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5-01-04  
frankensteinlin 写道

我要说的是:上面这个场景的用例的主用例缺失。


主用例:用户在ATM机上的操作
涉及对象:用户、磁卡、ATM机(假设为本行)、帐户。
          (注意:和柜台取款不同,没有明显的取款单实体。)
1、用户将卡插入ATM机、ATM机读卡
2、用户输入密码、帐户验证
3、用户执行操作
   1)查询
   2)取款     
   3)退出

这个作为主用例够不够?(可能你的写法和我的写法不同)
frankensteinlin 写道

主用例提供了一个对象,这个对象的取款动作发生的时候才会有你们呢个用例(详细描述了取款这个动作的发生[非常具体])的发生。atm这个对象决定了取款的行为。所有的atm取款都是这样的么,不同的atm的取款行为是不同的吧!柜台这个对象取款还是这样的么?


我要指出的是在这个主用例中不存在明显的主要对象。
ATM这个对象(包括其控制类)是不适合作为主对象的,它不应当了解太多的业务逻辑。

这也是我引入“取款单”对象的主要原因。

另外,我认为partech直接将业务活动Act作为对象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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