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老帖子 主题:我的重构哪里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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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正文 |
发表时间:2007-07-20
先是有剑,才能无剑。
这是一种升华,基本的招式还不了解,怎么可能升华。 重构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肯定有不同理解,是正常的。 顺其自然感觉是一种主观无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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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7-23
我觉得对外暴露的主体方法在10行以内大部分都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处理具体业务的私有方法可能不太好控制,应该是由业务来决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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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7-26
gigix 写道 xly_971223 写道 ojava 写道 公司新加代码规范条目:所定义的方法尽量不要超过100行。
某一方面来说,可以避免这种流水账式的代码吧! 并且强制我们进行Xiaohanne所说的面向接口不要面向实现的编程。 100行?太长了吧 我一般情况保持在20行左右 3.5 lines in average 理想状态吧 很多公司都不搞敏捷、TDD之类的东东 你叫他3.5 难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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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7-30
gigix 写道 我觉得,重点在于
一个方法应该做并且只做一件事 所以,如果一个方法纯粹是delegate另一个方法,那是不好的,因为它什么都没做 但如果方法长度普遍地超过10行,也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根据我的经验,需要用10句话才能说清楚的事情并不是太多的 强烈支持噢, 说平均10行,只是给你一个准则作为参考,当你的方法超过10行的时候, 你就自己问自己一下,我这个方法粒度最小了麼? 在很多情况下立马就能发现可以改进的地方... 人家ruby4行,java 罗嗦点,自己控制一下, 每当超过10-15行就去多思考一下,并不为过, 又不是强迫你只能写10行,只是强迫自己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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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7-30
同意楼上的,平均多少行要看情况.不过有没有这个习惯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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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24
ojava 写道
所幸,还有重构这个工具,就重构,发现很多的局部变量,因为在多处改变值,而且后续还要使用,
所以只能把这种变量,提到类变量的高度,好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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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24
设计不良埋下的祸端,要在后期代码重构中解决。开发者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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