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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I Side 代码风格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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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29  

准备编写JSI的外围元素,先整理一下编码风格和一些约定,欢迎大家讨论。

基本风格

    * 基本参照Java代码风格。
         1. 驼峰式命名(单词无连接字符,单词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2. 类的首字母大写(eg:MyClass);
         3. 变量名,方法名,成员名首字母小写(eg:name,value,targetObject);
         4. 单例对象遵循类的命名方式(eg:GlobalController);
         5. 常量全部大写,下划线分割单词(eg:APPLICATION_ID);

    参考:http://java.sun.com/docs/codeconv/

    * 变量所用单词尽量不用缩写。

    缩写的单词容易造成语意的不明,不易阅读,而且容易造成争议。

编码约定


    * 不要随意扩展原始对象。

    自Prototype 起,扩展原始对象似乎成了一个时髦的东西,大家都喜欢用。我承认他的便捷,但是请不要滥用,尽量做到有标准可循(比如为IE5扩展 Array.prototype.push),原始对象就这么几个,万一那天碰到两个人写的代码,行为不一致,那麻烦就大了。

    * 不要扩展Object.prototype。

    这个地雷貌似已经被头大牛踩到,但是你不要踩,谁踩到他,你就和他割席断交吧。

    * 不要盯上对象的constructor属性。

    constructor属性是非常不可靠的,很容易也经常被改写,而且经常被改写到Object对象[MyClass.prototype = {...}],能后你以为是你的构造器,动之,能后天下大乱。

    * 不要写那些中看不中用的集合。


    不要模仿Java 集合API,去写什么 HashMap,ArrayList。JavaScript不相信这些,这个世界简单才是硬道理。

    * 在结构中始终使用区块。

    莫偷懒,省略区块(即{ })会引发不经意的错误和麻烦。即使只有一句,也老老实实写上:

    * 单例模式直接使用对象申明。

    我们不需要那个不中用的构造函数, 不如直接来个对象申明,直接定义属性。

    * 变量名就是最好的文档。

    不要担心变量名称的长度,他们只是一个符号,符号的意义在于表明变量的意义,而大小的事就交给压缩工具吧。比如,可以使用thisPackage,targetPackage;而不要用pkg1,pkg2。

    * 表达式中赋值需要明确注释。

    直接在表达式中赋值可以使代码紧凑,但会降低程序可读性,应尽量避免,但是对于一些关键元素,可以采用(压缩/优化考虑),但必须明确注释。

    * 目录名以"/"结尾。

    JSI内核中,有一些地方需要记录目录地址。这里我们统一以“/”结尾。

    * 不要使用原始类型的对象量。

    原始对象有些诡异的地方,如。

      new String("test") != new String("test");
      if(new Boolean(false)){
        alert("执行到")
      }else{
        alert("未被执行")
      }

    对外接口可以考虑兼容,但是内部元素,不考虑,内部也不要使用这些对象。

    * 杜绝变量悬空现象

    不要出现:

    if (!window.Element){
        var Element = new Object();
    }

    改成:

    var Element = window.Element || new Object();


    这段代码来自大名鼎鼎的Prototype,这里没错,但是如果被拷贝到某个函数内,问题就大了,有此类问题的脚本,放在JSI中装载,也会存在问题。


一些诡异的技巧


    * {}就是Map

    哪简单对象当map是个非常方便的地方,缺点是key都被转化成string。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够用的,简单就好,没必要复杂化。

    * []用作LinkedHashMap

    使用数组保存键的顺序,对象存储键的值,基本可以等价于LinkedHashMap结构。缺点是有上,同时,length不能为键。

    * 使用constructor == String代替typeof


    上面说到constructor不可靠,是的,但是constructor用来代替typeof,一般来说更可靠了。还可以同时做好对象类型和值类型的兼容。

    * 巧用与或。


      if(fn){

        fn();

      }

      -->

      fn&&fn();


慎用动态元素


    * eval

    eval的性能问题到不是主要的,主要理由依然是他的动态性,容易给程序带来不稳定因素。

    * with


    少用with,主要不是他的性能问题,其实with的性能问题并不太明显,但是他容易给程序带来不稳定因素。

    * execScript

    类似eval,ie上通行,不同之处在于他是一个上下文无关的eval,传入的脚本直接在全局上下文执行。

    * document.write

    当打印一段脚本标签时,近似等价与execScript

    * new Function

    不仅是动态元素,他同时还有一个上下文短路问题。

    * 少用属性。

    属性虽然是面向对象的常用元素,但JavaScript?属性的动态性太强,不便自动优化处理;同时属性的使用,将产生更多不稳定的状态,虽然貌似易于阅 读,却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实际编码中应该谨慎。常量性质的私有属性不要出现,能用变量的地方也不要随意升级为属性。

    * window.xyz

    有些人习惯用这个来申明全局变量,或者干脆不申明, 那么,改掉你的坏习惯。

   发表时间:2008-04-29  
每一条都very good
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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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jindw 写道

...
    * 在结构中始终使用区块。

    莫偷懒,省略区块(即{ })会引发不经意的错误和麻烦。即使只有一句,也老老实实写上:

...

   var Element = window.Element || new Object();

   fn&&fn();

...


    * 少用属性。
    属性虽然是面向对象的常用元素,但JavaScript?属性的动态性太强,不便自动优化处理;同时属性的使用,将产生更多不稳定的状态,虽然貌似易于阅 读,却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实际编码中应该谨慎。常量性质的私有属性不要出现,能用变量的地方也不要随意升级为属性。
...
    * window.xyz

    有些人习惯用这个来申明全局变量,或者干脆不申明, 那么,改掉你的坏习惯。

对以上几点有不同意见或补充,如下:

"在结构中始终使用区块",如果if、for的{}里真的只有一句,不妨省略并与if、for写在一行。这和下边的巧用||、&&一样紧凑易读。

"少用属性",我觉得属性和方法一定是public的,可以供程序中其他模块或最终用户直接使用。不想公开属性或方法的就利用变量作用域做闭包,成为私有变量。

"window.xyz"申明全局变量,和var xyz申明的全局变量不一样,var xyz申明的全局变量是不能用delete window.xyz删除的。一般调试程序的时候可以使用window.xyz来保存某个对象以便跟踪查看。

其他地方完全支持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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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事实上 delete window.xyz什么都做不了 哪种都没法删掉

有些时候window.xyz用来动态声明全局变量 不过有JSI的话当然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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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关于window.xx
我认为他是完全等价于申明的全局变量的。
这点ECMA里面也有明确说明,变量是某个scope的属性。而scope一般都是无法获取的,但是全局scope例外。他就是window,或者(function(){return this})()。

关于delete;
delete 是用来删除属性的,不是删除变量的,所有,我感觉和楼上的陈述刚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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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s79 写道

"在结构中始终使用区块",如果if、for的{}里真的只有一句,不妨省略并与if、for写在一行。这和下边的巧用||、&&一样紧凑易读。

虽然我依然坚持我自己的风格,但是,我觉得,你的提法也可以接受。
但是,换行的写法,我坚决反对,那样太伤眼睛^_^


s79 写道

"少用属性",我觉得属性和方法一定是public的,可以供程序中其他模块或最终用户直接使用。不想公开属性或方法的就利用变量作用域做闭包,成为私有变量。

同意这个观点。那种下划线前缀的伪私有约定,其实并不怎么漂亮^_^
不过在JSI下,闭包就不必自己显式申明了。


s79 写道

"window.xyz"申明全局变量,和var xyz申明的全局变量不一样,var xyz申明的全局变量是不能用delete window.xyz删除的。一般调试程序的时候可以使用window.xyz来保存某个对象以便跟踪查看。

反对这种变量申明方式,因为,这个动态性太强,不便于自动工具处理与解析。当能, 在框架级别上还是可以考虑的,比如JSI导入的最后环节其实就是利用了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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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关于delete大家可以做个测试。

以下代码写在<script>最外层,不要写在函数里,我们看看var的作用。

var test="test";
alert(delete test);

 显示"false"。

test="test";
alert(delete test);//delete window.test也一样。

 显示"true",test不存在了。

window.test="test";
alert(delete test);//delete window.test也一样。

 同上。

所以说使用var声明的是一个变量,不能用delete对其操作。但可以用window.test访问之,也可以省略window直接访问。

不使用var,其实是给window添加了一个属性,自然也可以用window.test访问之,也可以省略window直接访问。也可以用delete删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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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csf178 写道
事实上 delete window.xyz什么都做不了 哪种都没法删掉

有些时候window.xyz用来动态声明全局变量 不过有JSI的话当然就不需要了


delete window.xyz 是可以删掉的。问题是IE删不掉。因为在IE中window对象和所有DOM对象一样,无法用de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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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hax兄,能吧。我刚还测试来的。
IE5.5/IE6/IE7/FF2/Opera9/Safari3都测了。公司要求这六种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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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04-30  
s79 写道

关于delete大家可以做个测试。

以下代码写在最外层,不要写在函数里,我们看看var的作用。


请看此帖:http://www.iteye.com/post/48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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