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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中的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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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文
   发表时间:2009-09-25  
深市成交规则: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如下是已经排序好的申报单:
买单          卖单
1.5(2手)    1.0(2手)
1.1(2手)    1.2(2手)

那么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是几呢?还是没有成交价?

对于第三条规则: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该怎么正确理解?
问题补充:
1.5和1.0都是违反第二条规则的。
1.1和1.2是否符合第三条呢??
有没有那位大哥对这个业务有所了解的????
Please,给个答案,或者个人意见也可。

目前第三条规则的理解为:
1.以此成交价成交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全部成交。
2.与此成交价相同的申报单至少有一方(方的理解为全部买单或全部卖单)全部成交。

那种理解是对的?或者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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