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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老帖子 主题:集合竞价中的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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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正文 |
发表时间:2009-09-25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如下是已经排序好的申报单: 买单 卖单 1.5(2手) 1.0(2手) 1.1(2手) 1.2(2手) 那么符合条件的成交价是几呢?还是没有成交价? 对于第三条规则: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该怎么正确理解? 问题补充: 1.5和1.0都是违反第二条规则的。 1.1和1.2是否符合第三条呢?? 有没有那位大哥对这个业务有所了解的???? Please,给个答案,或者个人意见也可。 目前第三条规则的理解为: 1.以此成交价成交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全部成交。 2.与此成交价相同的申报单至少有一方(方的理解为全部买单或全部卖单)全部成交。 那种理解是对的?或者都不对? 声明:ITeye文章版权属于作者,受法律保护。没有作者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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