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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博客称迅雷若IPO成功则表明美国支持中国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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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技博客VentureBeat上周刊文称,迅雷上周以市况不佳为由宣布推迟在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迅雷原计划通过IPO(首次公开招股)融资1.4亿美元。然而分析认为,迅雷的业务涉嫌侵犯版权,这样的业务在美国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迅雷的业务模式类似于Napster 和Grokster等P2P文件共享服务,而Napster和Grokster已被认为应当为用户的盗版行 为负责。迅雷最初的招股书已经提到了目前涉及的版权纠纷,包括来自美国电影协会的警告,以及美国唱片业协会的投诉等。迅雷目前并不在美国提供服务,而由于 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地域性,因此迅雷并不适用于美国的版权法,美国法庭此前针对Napster和Grokster的裁决对迅雷来说并无意义。

  对迅雷来说,只有中国的司法裁定才是有意义的。更具体的说,是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裁定。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做出的司法解释,互联网上的侵 权案件必须由侵权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处理。在实际情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通常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这将对被告有利。毫不奇怪地,2009年和 2010年迅雷遭遇了234起版权侵权诉讼,而只在一起案件中败诉。

  在下载了迅雷的免费软件之后,用户可以搜索并下载迅雷目录中的37亿个数字媒体文件。该公司帮助用户通过资源发现网络获取数字媒体文件,这一网络连接 了2.91亿活跃用户,超过100万个第三方服务器,以及迅雷自己的3600个服务器。2010年,迅雷平均每天提供了1.38亿次下载。

  迅雷已开始采取措施保护第三方的版权。在迅雷看看网站提供某一内容之前,一个15人的团队会监控并评估内容授权问题。在迅雷收到通知之后,该团队也将移除涉嫌侵权的内容。不过这其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即一个15人的团队需要负责37亿个数字媒体文件。

  尽管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迅雷的版权问题采取较为温和的态度,但迅雷实际上有能力对平台上提供的内容进行过滤,使其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例如,在迅雷上搜索某些影片将不会获得任何搜索结果。

  无论怎样,迅雷面临的法律风险与Napster和Grokster 有很大不同。实际上,迅雷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从而免于对一些侵权行为负责。迅雷已经暂停在美国的上市,然而对美国国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来说,问题在于美国的资本市场是否应当支持此类公司的发展?

  考虑到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态度,如果迅雷最终在纳斯达克上市,那么将显得非常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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