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修正)
【类别】保险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上海市/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1.11.0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唯一标志】16834487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分享到:
相关推荐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是针对上海市居民在小城镇中就医时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旨在规范和优化医疗费用的支付流程。本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两类医保凭证**: - **记账凭证**:用于普通...
- 包括《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这些都是女职工三期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7. **劳动关系...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详细解析上海市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及相关规定,主要分为城镇社会保险和个人缴纳部分。 ### 城镇社会保险 城镇社会保险是指适用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2010年度,上海市全市平均工资...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规则和流程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医保凭证类型、结算方式和结算报表,以及具体的费用计算标准。下面将详细阐述这些内容。 首先,医保凭证分为两种:记帐凭证和转院凭证。记帐凭证主要...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相关事项主要涉及两大类医保凭证、两种结算方式以及三套结算报表。两类医保凭证包括记帐凭证和转院凭证,分别用于不同的医疗项目和服务。记帐凭证适用于住院(含急观)项目和门诊大病...
研究的结论对于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测算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未来人口分布的精确预测,政策制定者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基金的未来需求,从而提前规划并采取措施缓解潜在的支付压力。同时,这个研究结果也为新人...
2012年上海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参保人群,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
首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了五项基本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医疗保险根据个人账户、自负段和个人自负比例来确定费用的支付。例如,对于在职职工,39岁以下的自付比例...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是针对该地区居民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制,旨在规范医疗费用的支付与报销流程。这一系统主要包括两大类医保凭证、两种结算方式以及三套结算报表。 两类医保凭证指的是记账凭证和...
新政策规定,所有与上海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无论城镇还是非城镇户籍,均须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地城镇户籍职工享受相同的社保待遇,而非城镇户籍人员则起初仅需...
1. **上海市社保明细**: - **城镇社保**(表一):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五险齐全。企业缴费比例较高,养老保险企业缴纳22%,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企业缴纳10%,个人缴纳4%。附加医疗...
7. **缴费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社保缴费基数介于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计算。 8. **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
1. 上海市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外来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这些政策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旨在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公平的社会保障,同时也...
3. 对于上海市城镇职工,需在实施前有10年连续工龄或实施后缴费满15年。 【养老保险待遇】 包括退休待遇、离休待遇和退职待遇,具体标准因情况而异。 【城镇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
在实施前,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组成。实施后,制度更加完善,覆盖范围更广,包括了原综合保险和小城镇保险人群的过渡政策,确保了各类劳动者...
城镇社会保险主要针对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员工,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不同,例如养老保险企业承担22%,个人承担8%,总比例为30%;失业保险企业...
城镇社会保险主要适用于具有上海户籍或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员工。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有不同的缴费比例和基数。 医疗保险是为了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