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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薪酬提取方式----阳光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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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对阳光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方式的规范之举,引发了业内热议。多位证券投资业人士建议,以“最高水位”及私募股权基金通用的“抓回法”,代替监管层所提倡的“清盘法”,或更为恰当。
  据悉,银监会近期可能对《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作进一步解释。
  在这份近日下发的《指引》中,银监会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亦称为“清盘法”)。此举因否定了私募基金业现行的“机动”提取业绩报酬方式而引发市场争议。
  马丁可利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柯世锋认为,“清盘法”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忽视了对私募基金经理的激励性,以监管公募基金的思路监管私募基金,侵蚀了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先天优势。
 花旗银行美国私人银行部客户投资组合设计高级副总裁张达红亦表示,“清盘法”是偏重保护信托投资人利益,未顾及私募基金商业运行成本的一种设计。
  张达红向《财经》表示,国外对冲基金业通行的“最高水位”(High Watermark)制度可作为国内私募基金业的参考。
  据悉,在成熟资本市场,对冲基金收费通常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资产管理费,一般是1%至2%,根据净资产规模在每季度初收取;另一部分是业绩提成费,一般是基金利润的20%,在年度末提取。具体细则(收多少,怎么收)各个基金均有所不同,不受法律限制,完全是市场契约行为。
  张达红介绍,为保证对冲基金在亏损的情况下,既能激励基金管理人同时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冲基金报酬制度中有一个特殊的设计,即“最高水位”。假如某一阶段基金发生亏损,管理人必须等到累计赢利抵销掉从上一次业绩提成以来(如果从来没有赢利过,那就从投资人资金进入基金开始)全部累计亏损之后,方才可以再次进行业绩提成。不同投资人的“最高水位”不一样,取决于他们何时把钱投入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跟踪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借鉴“最高水位”的做法,牵涉到一系列实际问题。民生银行私人银行投资总监刘天凛告诉《财经》,在资金结算方面,西方已形成完善的第三方交割和结算公司。而国内在现行环境下施行“最高水位”方式尚存诸多障碍。比如,资产托管方面是否在技术上已经可以处理众多信托投资人的繁复帐户管理任务,因为申购、开户、赎回都必须连带个人时间戳(time stamp)才能准确跟踪每个投资人个人的“最高水位”。
  张达红也表示,中国证券市场深度广度尚未发展到一定程度,投资机会有限,基金管理人伸展拳脚的空间有限,要求基金管理人采取“最高水位”等条款,也有“不可能的任务”之嫌。
  他建议,风险投资基金等流动性较低的私人股权基金中的“抓回”(claw-back)条款亦值得国内私募基金借鉴。
  据悉,流动性较低的风险投资基金和杠杆收购基金不设“最高水位”,但是一般设有“抓回”条款。因为其投资项目变现利润(或亏损)一般要到基金存续期后期才会发生,所以基金管理人一般先收取赢利项目的分成,如果基金存续期结束,投资人整体发生亏损的话,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亏损程度退回部分或全部已经收取的分成。
  但这种“抓回”法的问题在于,“投资人可以在某种条件下要求信托管理人退回“超前收取”的业绩分成,但如何界定这种条件有可能是很棘手的事情,需要各方商榷。”张达红说。
  银监会相关人士在回应上述建议时表示,此次《指引》出台前,历经数年调研,听取过各方意见。银监会愿与各方人士共同探讨,力求完善政策。但《指引》意在规范信托投资业务、维护委托人利益,无涉私募基金监管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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