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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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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办法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同年11月,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修改并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这些新政策、新规定,我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需要做相应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确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并将申购家庭的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区设立的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
(三)区分局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档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五)市住房保障机构就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位置、数量、面积、价格及报名参加摇号的日期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
(六)申购家庭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报名参加摇号;
(七)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区分局对报名参加摇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数量确定参加摇号的范围;
(八)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告,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申购家庭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办理购房手续。已经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的申购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购。问: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方可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所购房屋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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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2010年经济适用房以及货币化补贴申请家庭的基本条件要求:
(此要求是大连市市政府2009年颁布的,适用于实物分房和13万货币化补贴两者申请,政策上两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实现方式不同。因而对补贴其它的要求是相同的,)

  (一)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万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5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30周岁。

  须提供的材料

  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或另立的须提交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要求家庭成员分别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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