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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的台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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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从第一代iPod开始,就不是一款硬件,哪怕其时尚设计为世人称道。iPod+iTunes,通过对音乐、视频的内容分发,构建起苹果商业模式的第一个台阶,其核心是通过硬件终端的强大黏性,博弈内容版权的合作。其结果,是改变了免费的互联网,让99美分的mp3音乐和1.99美元的数字视频能在网上卖钱了。

  苹果的第二个台阶,是iPhone/iPod Touch /iPad+ App Store。其开创了在线生产的Web2.0模式,即任何开发者均可为iPhone/iPod Touch/iPad开发应用软件,苹果提供App Store上架销售,所得收入与开发者3:7分成,从而构建出Service+Device的2-Vice商业模式(详见图1),目前应用总数超过18.5万个、下载次数超过30亿。全球“效颦者”的名单,足以反证一切——中国移动(Mobile Market)、诺基亚(Ovi Store)、Google(Android Store)……

 

 

  苹果的App应用商店与2-Vice架构

  计算机世界传媒集团助理总裁包冉指出,“在固网与移动网融合(FMC)的环境下,移动互联网成为应用承载的主流和主力平台,智能手机成为消费者的信息和应用总门户,Service+Device的2-Vice架构成为移动互联网的基本商业模式,这是行业发展总趋势。”

  服从于上述总趋势,“新媒体生意的核心是发行,”包冉认为,“这里的发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渠道代理,而是打造新媒体发行平台/社区(提供SDK工具包),用户在平台上创造内容和应用,并激发付费/免费发行的活力与欲望——平台/社区拥有者拥有了最大的主动权,也成为商业价值和利润的最大扼取者。”

  事实上,创业伊始,作为服务提供者的Google和硬件生产者的Apple,最终都成为新媒体的发行者,这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新媒体规律决定,是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

  苹果的第三个台阶,则是刚刚发布的iPhone OS4.0和iAd,即移动互联网广告发行平台,与App Store进行衔接,从应用的Web2.0发行走向广告的Web2.0发行。其结果,是与Google全面开战。后者则以7.5亿美元收购手机广告平台商AdMob。iAd在技术层面支持HTML 5,开发者通过将其嵌入应用程序实现在线广告植入,广告客户每天在各种应用里出现30分钟、每台设备出现10次广告、大约共计有10亿次的露出,广告形式与创意让人叹为观止。

 

 

  苹果在线商业模式的三个台阶

  既然要与iPhone背水一战,联想就必须仔细剖析苹果为什么成功,其业务形态和在线商业模式的实质是什么,并冷静分析自己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所处的发展阶段,现实地评估发展空间。

  苹果App Store的赚钱效应,使移动开发者与应用软件的聚合速度呈现强烈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iPhone、iPod Touch和iPad的时尚效应,不断扩大着苹果粉丝群,呈现强烈的“晕轮效应”(即“怎么看都是好”);由苹果率先推动实现产品化的“电容屏+多点触控”、“微电机感应系统(MEMS)”、“对象间的消息传递”等技术创新,呈现强烈的“标准效应”(即“别人必须像我”)。

  上述成就,都是需要时间的。1996年,乔布斯回归苹果之后,就明确了新的战略定位,并决绝地喊出,“苹果今后不再是一家IT公司”……坚持15年,方得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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