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错的犯罪
把一个人视为罪犯,或把他的行为叫做犯罪,是因为他既有恶劣行为也有主观过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思想上没有可指责的地方,我们不能将他视为罪犯从而加以惩罚。这是基于这样一个想法:人有自由意志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当他可以控制约束白己而不控制约束,那么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便有理由谴责他。
但是,在一些英语国家,有时即使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照样给他定罪。
1846 年,英国有个叫乌德洛的烟草批发商,因为出售掺假的烟草而被法院判罚了一大笔罚金。其实,乌德洛为人老实忠厚,从未有恶贩奸商之类的劣迹。多年来,他一直小心翼翼地操持生意,对顾客总是笑脸相迎笑脸相送。可是,有那么一天,烟草专管局的人还是找上门来,问鸟德洛有没有出售过掺假的烟草。专管局的人说,许多消费者反映吸过的烟草假得不能再假了,而这些假烟草查来查去就是从乌德洛那里出来的。乌德洛说,自己从不干这类事情。至于从他那里出来的烟草为何有假的,他也实在不知情。
专管局把乌德洛拉到了法院。法院判乌德洛犯有出售掺假烟草罪,罚金一笔。乌德洛大喊冤枉。他说,他仅仅是一个烟草批发商,从人家那里进货然后再批发给小贩,
一来根本没有出售假烟草的用意和过失,二来不可能对烟草进行化学检验。而且,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烟草批发商必须对出售的烟草进行化验所以,在这起假烟草案中,他毫无过错。
不论怎样申诉,法院就这么判了在刑法上,这叫做“严格责任”,其意思是讲不论你有没有过错都要负刑事责任我们会觉得,这似乎有点不公平,这个商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这样对待他?有的西方人肯定地回答:当然有这个必要!他们认为,如果这般惩罚了乌德洛,以后他人就会特别小心地做正正经经的生意如果你想把生意做成,又不受到损失,你就会想许多方法来避免进假货,或用契约条款来约束对方,或干脆找人检验一番货物,而假如大家都这么小心,都这么做了,还会有假货吗?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罚钱不是一般的罚款,是刑事罚金,是有了犯罪的名声之后的判刑。这般刑事处罚是人们最为害怕的。一般罚款等于赔了钱,赔了钱可以再挣。可是刑事处罚是不折不扣的黑锅,要背一辈子。所以,没有过错也要惩罚,就是让人们再提高一下自己的责任意识
辛普森的命运
辛的妻喉咙被人割断,而且其男友也惨遭毒手。迹象表明,辛普森是嫌疑犯。辛普森是黑人,黑人说他不是杀人犯。但被害人是白人,白人骂他是不折不扣的杀人犯。白人警察逮捕他后,毫不客气地把他推上了审判台,意思是让这黑人以命还命,至少让他尝尝终身铁窗的滋味。辛普森真是命不该死。尽管许多证据说明他极为可能就是杀人犯,但是,不仅12 人组成的陪审团里有10 个是黑人,而且那白人警察也让辩护律师抓住了把柄:以前有种族歧视的劣迹。更为奇妙的是,用来证明是杀人用的手套,怎么也不能让辛普森重新戴上,以致人们再也无法直观地想象辛是如何戴上手套杀人的。
判决那天,亿万美国人在直播电视中看到了辛是如何大松一口气的,而被害者亲人是如何悲痛欲绝的。尽管判决留下了社会文化的深远影响,但案子毕竟是了结了。然而,就在人们想彻底忘掉这个案件的时候,被害者亲人却挑起了另一场民事赔偿的官司,被告又是辛普森,理由很简单:他杀人了!
现在的问题是:在刑事官司中判他不是杀人犯,在民事官司中怎能判他是杀人犯从而赔偿?但是,不仅被害者亲人认为可以这样,就是美国法律专业人士和一般公众也认为可以这样
这就是美国法律的一个有趣之处,美国法律认为,刑事官司的证据和民事官司的证据不同,对前者的要求高于后者.刑事证据一定要确凿无疑。所以,虽然可以说,“白人警察的劣迹并不一定意味着警方提供的证据不可靠”, “那手套沾卜了被害者的鲜血之后会缩小,因而辛当然无法再戴上”,但是,这些推论总不能消除一些疑问。而民事证据并不那么严格。在民事官司中只要大体上可以证明辛杀人了,就可以说他是杀人犯,判他赔偿。
西方的观念是:刑事官司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如果这种权力滥用的话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所以必须对它苛刻要求。而民事官司是个人运用权利对付另一个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义务的关系,所以大可不必那么苛刻。
现在,美国的传媒天天都在报道辛普森民事官司的最新进展(目前尚未判决)。人们都认为,这回辛是在劫难逃了。我们可以认为,法院是为了补偿一些人尤其是白人的心理不平衡,才极可能判原告胜诉。但是,上述的法律文化观念是真真切切的辛普森的命运最终是法律文化的结果。(注:此案于1997 年2 月已经判决。结果正如本文所说,辛普森败诉了。)
一般公民的陪审团
在英美,有一个裁判组织叫做陪审团。这个组织时常坐在法官的旁边,对案件的证据作出最好的决断。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甚至只有陪审团才能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却不能说三道四,像在前不久十分出名的辛普森谋杀案中,辛普森是否有罪就是由陪审团说了算。
大家知道,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成员半数以上为黑人。当时对辛普森来说有许多不利的证据,但有两个问题却又使人们有点怀疑控方的指控:1 .作为罪证之一的手套,辛普森根本无法戴进;2 .负责侦查的警察本身就有种族歧视的劣迹。这样,虽然人们都觉得辛普森或许真有些问题,但陪审团仍裁决辛普森无罪。在中国也有陪审制度。在法院你就可以发现,有时法官旁边坐着两个不穿法官制服的人,他们也在那里翻翻卷宗,问问被告人,不过,这类“人民陪审员”倒没有最终权力说被告有罪或无罪,一般来说,他们特别会听从法官的意见。
对于陪审团,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既然一般百姓不大懂法律和审判技术,让他们来陪审岂不多此一举?第二,请人陪审是个浪费资源的事儿,因为要花钱嘛;第三,和法官相比,一般人总会感情用事,像辛普森那个案,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不就特别像是感情用事?但是,某些国家还是把陪审团留下来了,他们是这样思考的: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恰恰不是极为理性的冷峻,而是一般人们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的实质
他们还认为,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运作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这个阶层通过法律的解释和证据的解释使审判几乎变成了精英文化的场所,于是,最初人们设想的“法治”便逐渐脱离了其所依赖的“民主”这个基础。换句话说,法学家总代表着一种精英文化,而一般百姓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引起了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镰。怎么办?恐怕只有在审判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民众的声音,并以此保持法治与民主的相互联系。
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
有人说,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法律意味着一般规则,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处理相同的情况就是-种公平。另一方面,有了一般规则,就不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或说“自由裁量”,否则一般规则就形同虚设,就又回到“人治”上去了。这话听起来不错,可是,在一般规则之下能不能实现公平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如果可以,就应照着这人说的去做,不给“自由裁量”之类东西留下余地,以防“人治”死灰复燃;如果不行,恐怕就要再想一条思路了。
试举一例分析。法律规定,偷窃他人财物500 元者,处15 天监禁并处罚款。甲平日游手好闲,在邻居那里偷了500 元;乙,因母亲病重为付药费而偷了杂货店500 元;丙好读书,无钱购买,便时常去书店偷书,已窃得价值500 元的书。
怎样处理?按法律规定,三人都要判处同样的监禁和罚款,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特殊情况怎么办。但这种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是否公平?显然,三人的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同样对待”的确有些不公平。有人会讲,为了解决公平的问题,可以将法律再规定得细一点,比如,规定日常品行不良的人处罚重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处罚轻点。许多法律正是这样规定的。
可是当你作出了新的规定以后,还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假如同是出于良好道德动机,一个是屡犯,一个是偶犯,怎样处理?同是品行不良,一个偷的是穷人的钱,一个偷的是富人的钱,穷人因被盗而痛苦不堪,富人却毫无所谓,怎么样处理?
有人还会说,再规定得详细些.但是,“不同”的情况可以无穷地出现.法律总有一天会到了我们无法阅读的地步.显然,法律不可能这样规定,从古到今任何国家都没有这样规定.可是不考虑这些“不同”,又会出现不公平。这不表明在一般规则下无法实现十足公平的同样情祝同样对待?
因此,为了保证在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时候保证公平,就应允许在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让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有灵活处理的手段.而这并不会导致人们恐惧的那种“人治”,因为,那种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上的人治,而法官的“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下的“人治”
包细亚的智慧
“工具理性”的手段。安东尼,为了挚友巴萨尼欧与包细亚能够幸福地结婚,向犹太商人夏洛克高利贷款3000 元。那个时代,契约是绝对自由的,故双方有一残酷的约定:如果安东尼届时不能还款,则割肉一磅以示惩罚。岂料,由于安东尼经营的货船迟迟不能赶到,高利贷款还真是无法按期偿.,安东尼自知违约,便向夏洛克表示歉意,并甘愿罚款3000 元。然而,夏洛克似乎一定要在安东尼身上割下那块肉方感痛快。他特别希望在基督教“光环”照耀下的威尼斯法庭上看到基督徒血肉离身。包细亚得知后,便装扮成律师在法庭上,包细亚声称:夏洛克的主张完全合法,安东尼提议的以“罚款”代替“割肉”毫无意义,契约上没有安东尼提议的办法。之后,包细亚庄严地向法官陈词:法院必须判决夏洛克胜诉,因为契约符合法律的规定,夏洛克完全有权在安东尼身上割下一磅肉,这是夏洛克应得的公道。夏洛克听此辩词十分兴奋,狂呼包细亚公正贤明,并且拿着刀过来就要“履约”。然而,就在夏洛克将刀放在安东尼的胸前时,包细亚突然说道:且慢!威尼斯绅士的肉判给你了,但是他的鲜血并未判给你,契约上只讲到了“肉”,并没讲到“血”;如果在割肉的时候哪怕流下了一滴血,按照威尼斯的法律,你的财产就要全部充公。而且,在割肉的时候,既不能多一点也不能少一点,否则同样要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夏洛克见状不妙,连连向法院和安东尼赔不是,说不执行契约了。可是包细亚似乎仍要痛打落水狗,大声喝道:夏洛克必须执行判决,否则只能视为图谋伤害,如此同样要受法律的制裁,在威尼斯的法院,你要公道就一定给你公道,而且比你想要的公道还要公道!在这段戏剧中,莎氏也许想表明基督教之下的威尼斯人不仅“公道”,而且“智慧”。但是,不论其意图究竟是什么,我们的确可以从中体会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观念― 不仅要有公平,而且要有智慧。显然,西方人以为,没有智慧,法律便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公平无法实现。难怪柏拉图很早就说过,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力及在法律之中扬善惩恶的智慧。
“区别’的技术
那些操英语的国家,法官总有一个习惯,即在判案时看看以前法官遇到类似案件是怎么判的,这样一来省事,二来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许多人较为熟知的英美法律中的“按老规矩办”。专家说,那是“判例法”,法官一定要这样二可任何一件事总有利有弊,好像从来就没有一件事可以让人高兴得毫无遗憾。“按老规矩办”同样如此。先看一个例子。1982 年的一天,有个叫麦克劳夫林的英国妇女正在家里准备晚餐。当钟表正好指向6 点时,一个铃声急促的电话使她心惊胆颤。她觉得,这时候应该是丈夫和孩子们回来吃饭的时间,响的应该是门铃而不是电话。她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果不其然。当她拿起电话时,一个人说:“太太,您现在必须马上去医院,您的先生和4 个孩子都在医院抢救,下午4 点钟出了车祸!" 麦克劳夫林立马开车来到医院。一进急救室,她几乎晕了过去,丈夫和孩子们个个血肉分离,尤其是最小的一个孩子,因为伤势过重已经断了气。麦克劳夫林受此刺激,精神备受打击。时隔不久,麦克劳夫林就把肇事司机奥布莱茵告到了法院,除了要求他赔偿各类直接损失之外,还要求他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麦太说,她精神的伤害是永远不能痊愈的,没有什么打击可以超过亲眼目睹家人的惨状而受的痛苦刺激!一位极善钻营的律师,不辞辛劳,在浩如烟海的英国法院从前的判决扎_编中找到了一批令麦太极为兴奋的“判例”在那些判例中,类似的精神伤害者都获得“大笔进账”但是,法院在“阅读”这些判例和手头的麦太案时,总觉得哪里有些不对法官大人们发现,以前判例中的精神伤害都是“现场发生”的这是说,精神受刺激者无一例外是在当时事故发生的现场即时看到惨状的发生,而麦太是在事故发生之后两小时受到刺激的,而且不是在现场,而是在医院这意味着什么?法官们进而思考一系列问题:如果麦太的妹妹在澳大利亚两星期之后听到r 消息而受刺激,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如果有权,那么出现了“七大姑八大姨”之类的亲属以同样理由要求赔偿,怎么办?如果照判,法院顶得住这么多的官司要求吗?这对被告公平吗?以后谁还敢开车?哪个保险公司还敢卖保险?此外,这不容易使那些心术不正的人日夜思索如何找医生做假证,说白己被伤害得死去活来?二,… 结论是:如果“按老规矩办”,判决似乎是不对的于是,英国法院的法官大笔一挥,判麦太败诉麦太案中的情况不同于律师搬出的那些判例,它们之间存在着“区别”,这就是理由。麦太是在事故发生两小时以后赶到医院的,这的确不同于判例中的情形既然不同,就没有理山“相同判决”。法官对麦太说,法院一定要“按老规矩办”,可前提是“案件相同”。其实,人们可以在所有的案子之间作出“区别”,只是得到的“不同”或大或小罢了,而且,很大程度上要看人们怎么“阅读”它们、但是,这种“区别”倒真成为英国法官手中的一个技术、他们在判案时,会考虑许多问题,而不是简单地看看作为法律的判例和手头的案子他们说,法律一定要“平等”,但也一定要“公正”
泾渭分明
西方人有个习惯:事无巨细,都要清清楚楚。如果朋友聚一聚,撮一顿儿,便要讲明谁“埋单,' ;如果父母给成年孩子钱,便要说好是“借”还是“白送”… … 绝对不能模棱两可。这一习惯,在西方人的法律中也时常可见。
1805 年冬的一个日子,在美国纽约州的森林中,一个叫皮尔森的小伙子和一个叫普斯特的老猎人,因为一只狐狸的归属打了起来。那天,皮尔森一大早儿便起身,整好行装后直奔森林。说来也巧,没走两步,便见一只金黄色的狐狸在远处摇头摆尾。皮尔森精神抖擞,兴奋异常,拿着猎 枪猛扑过去… … 一声枪响之后,那狐狸已是伤痕累累,但是,仍能一瘸一拐地逃窜。就在此时,另外一阵枪声将狐狸彻底撩翻在地。老猎人普斯特将其变为囊中之物。皮尔森气得两眼直冒火。他觉得普斯特太缺德了,二话不说,冲上去便抢狐狸。普斯特也要保卫“胜利果实”。于是,两人扭打成一团。
到了法官那里,法官说,虽然普斯特的“德性”差点儿,然而在法律上狐狸只能属于他。理由是:狐狸虽说已是一瘸一拐,但仍有可能逃脱;皮尔森尚未牢牢抓住这只狐狸。这意思是说,不能因为狐狸一直被皮尔森追逐并被他击伤,就认为狐狸已经属他所有。法官认为,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以“牢牢抓住”为标志有人会感到,皮尔森在捕获的过程中,已是差不多得到那狐狸了。如果认为后来都可以“居上”,太不合理了。但是,西方人有时就是坚信,在法律上一定要“非此即彼”,不能模糊判断是非曲直。他们的深层观念是: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低”要求,高要求的事情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情必须径渭分明。
“公平的”责任分担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说,他人有许多权利,万不可肆意侵犯,否则造成损失就要悉数赔偿.这责任有几个颇为紧要的条件,其中一个是:受害人的损失与侵权人行为有“直接关系”.这是说,确实是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失,如果查来查去,不能发现损失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侵权人的头脑意识就是再恶劣,损失的赔偿也与之没有瓜葛。但是,有时照此办理,受害人可就太冤枉了。
案例:
三个人一起去打猎。萨莫斯很老实,而泰斯和西蒙森则是油滑过人。那天,三人约好打鹧鸪。有人负责把鸟轰起飞,有人负责射击,所以泰斯和西蒙森对萨莫斯说,他俩打猎时从来都是弹无虚发,哄鸟的“重担”只能由萨莫斯挑起。萨莫斯毫不犹豫地接受了这个任务,鹤鸽有个习性,非得特别靠近轰打才会飞起来,如果在草丛中,人们就很难辨认它。如此这般,萨莫斯可真是危险有加,不过他仍是“任劳任怨”。
事故终于发生了。当萨莫斯轰起一只鹧鸪时,泰斯和西蒙森双双举枪便射,一颗子弹打中萨莫斯的上嘴唇,一颗正着萨莫斯的眼睛:嘴唇问题不大,几天后,便长好了,但眼睛可是毁了,萨莫斯成了“独眼龙”.在美国,这眼睛可是值七位数的美金
怎么办?打官司要求赔偿!可是,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能解决, 究竟是谁的子弹打中了眼睛?按照一般的法律推理,原告必须要确切地证明是谁干的“好事”,才能要求赔偿,萨莫斯不能要求两个人一起赔偿,因为毕竟是一颗子弹打中的,两人一起赔偿显然不当依此推理,一审判萨莫斯败诉,法院说,萨莫斯必须要举证表明究竞是谁的子弹如此“弹无虚发”
这种推理虽可成立,但对萨莫斯可太不公平了。萨莫斯受伤时,根本不能判断是谁的子弹? ! 经过思考,二审法院给出了这么一个说法: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好事”,否则只能共同赔偿。由于两被告不能自证,终于被判共担责任。
此案是美国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的一个新起点。从此人们认为:赔偿责任不一定要以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条件,因为,法律骨子里只能是“公平”
合同中的“暗含条款
钱戴勒是珠宝商,经人介绍认识了罗帕斯,就将一块宝石卖给了他,价钱是100 英镑。罗帕斯已有许多种类的宝石,惟独缺牛黄石,而钱戴勒卖给他的正是这玩意儿。那牛黄石看上去奇光异彩,罗帕斯爱不释手,逢人便捧出夸耀一番。但是,有位专家告诉他,牛黄石是个赝品。经鉴定,果真是鹰品。罗帕斯将钱戴勒告到了法院。
法院发现,第一,钱戴勒的确不知那玩意儿是个膺品,第二,在双方的‘旧头合同”中,并无约定物品的品质。这样,法院说了声“货物出手,概不退换”,判罗帕斯自食其果,这是几百年前的事儿了。那时人们特别信奉“合同的严格约定”这一观念,这观念的意思是:合同怎么说的就怎么办。
然而,现在不同了,法院常说:我们必须注意合同的“暗含条款”。什么是暗含条款?再看一个例子。
一个叫格莱的五金商贩和一个叫加德纳的做了一笔废铁丝生意:当时,格莱拿样货给加德纳看,说就是这样一类废铁丝卖给他。加德纳拉走了12 包废铁丝,货票卜写明“12 包废铁丝,每镑10 先令6 便士”。可是,加德纳打开包裹时发现货物质量极差,比样货差远了。没辙,加德纳只得告到了法院。法院非常令人振奋,说因为格莱出示过样货,所以合同中包含了一个“暗含条款”,这一条款规定,铁丝应该具有可卖出的质量.法院还在判决书中注明:“保证应有的质量是每一份这类合同的暗含条款,不能设想买主要买自己根本不想要的东西”
英国人认为,“暗含条款”是法律上的合理推断,其目的就是要在合同交易中保持基本的公平合理.合同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白纸黑字,否则便会有悖于这个出发点社会的经济运转在深层里更为依赖的是公平合理的理念,而不是表面上的“说什么”或“写什么”
痛苦与赔偿
民事赔偿官司最敏感的问题,莫过于“赔多少钱”。有时,这问题好解决。但有时,问题特难解决。如果损失者说一辈子都会痛苦难涯,这“损失”可就难计了。
在咱们这里,精神“损失”一般不会拿钱来计算赔偿的。我们总会发现,那实在难以算清,而且,有没有必要算本身也是一个问题。西方人却另有看法。
1980 年,一个叫沃特斯的美国妇女脖子上出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肿块。这肿块连青带紫,结实硬朗,虽说不疼痛,但也着实令人担惊受怕。在一家大医院,海什考克医生接待了沃太。海什考克左掐右捏了几下,便拉着沃太进入手术室。医师真是麻利,嘈嗜两下就把肿块割了下来,然后叫人送入化验室切片。切片检验结果正常。那瘤不过是一个良性瘤,小意思。但是,化验人员总觉得切下来的东西有些不对,好像里面有一些脖子部位的器官肌肉组织。第二天,沃太觉得整个脖子痛不可当,而且,头部左侧肿胀隆起。而化验者听说后两脚发软。他又赶快再看了一下切片标本。他确信,海什考克闯了大祸,标本中裹着一块一英寸半长一英寸宽的食管组织!这意味着,沃太永远不能像正常人那
样进食了:海什考克知道后,迅速将沃太再次抬上手术台。当切开沃太脖子清晰看到食管上果然出现了一个大洞时,他心里不住地颤抖… … 最后,海什考克不得不将沃太的食管全部结扎,彻底封闭。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海什考克无话可说,愿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实际损失。沃太本身没有任何职业,不会因为终身残疾而影响收入。但是,沃太每次进食时,只能靠叉在嘴里的人工管道将食品送进胃里,而且,必须要自己用手从嘴到胸部将食品难受地慢慢挤压到胃,其状惨不忍睹。
医疗费和其他实际损失是59000 美金。海什考克立即签了张支票。然而,沃太声泪俱下地说,为了减少这份痛苦,她将一辈子不知花多少钱来想办法。她列了一份清单,详细说明自己将会有什么样的痛苦,为减少痛苦将采取哪些措施,要花多少钱一她要求海什考克赔偿400 万美元。
法院最后判海什考克赔偿沃太200 万美元。算起来,起码有194 万是赔偿“痛苦”的。法院认为,只要沃太讲得合理,“痛苦”的价码可以是惊人的。
西方人相信,人的精神痛苦有时是物质损失无法相比的,心灵的创伤有时使人一生难以生存。因此,“痛苦”的计算再难,也要把它计算出来。为了减少痛苦,避免痛苦,就必须让被告和其他不负责任的人知道在法律上“痛苦”的“真正价格”。
自扫门前雪
在美国,个个还真是只顾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并不觉得这在道德上有何不妥。每次大雪过后,你会发现美国家家户户的门口一片繁陀景象,人们舞锹抡铲,冒着严寒把自家门口的积雪清扫得干干净净。美国人的家居是私有的,土地也是私有的。如果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与房子连着的那块地就算买主所有了。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每个家居的前面或四周都会有公共人行道,这些人行道也在私有之列。美国人正是扫自家门前或四周这些人行道上的雪。
有人会以为,扫这些雪完全是为了自己出入方便。可真问问美国人,他会告诉你,那不是为了自己出入方便,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他人在自家门口千万别摔着。
其中有何奥妙?
相传多年以前,一小伙子在他人家门口不慎摔倒,这一摔可是摔出了一张万元美金的医疗账单,那小伙子坐骨粉碎性骨折!没几日,小伙子告房主没有扫雪致使公共人行道暗藏“机关”。
这案子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人说这是意外事件;有人说是小伙子自己疏忽,摔着还能怪别人?还有人说房主太冷漠太懒惰了,扫雪还怕累着,就冲这点也得判他赔偿一切损失… … 法院最后还是判决房主赔偿一切损失。法院说,小伙子再怎么不小心,也不会有意想把自己的坐骨摔个粉碎,而房主没扫雪,地上当然是滑的,滑地是潜在危险,作为地主的房主自然有义务消除地上的潜在危险。
此案成了百年的警钟,每当雪花飘飘之时,美国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公共人行道扫得干干净净。我们可以认为,美国人再怎么将门前雪扫得干干净净,也是出于为自己的钱包着想,而不会出于热心“管管”他人瓦上霜,故其道德水准实在不可过高赞誉。但是,美国人自己却相信,如果运用道德手段呼吁奉献精神,则不仅管管他人瓦上霜的人会越来越少,而且自扫门前雪的人也会越来越少;反之,运用法律手段,不仅后者会俯拾皆是,而且前者也会渐出萌芽。
牛和熊
洋人发现,股票市场中投机分子的忘我热情,有如骑在牛背上撒野颠狂。有人模糊地将牛的韧劲儿形象和投机分子的贪婪欲望捏在一起。从此,“牛”便成为股票升势中投机分子的浑名儿。
相传,有一个人特会做熊皮的生意,总是在捕熊之前就将手中的熊皮抛出,而其他人却在捕熊之后才抛出。显然,股票市场中也有这般“攒活儿”的投机分子,于是,人们便将股票跌势中的弄潮儿叫做“熊”
。
洋人认为,不论“牛”还是“熊”,都不是股市的真正投资者,而是居心巨测的投机分子,他们搅得股市狼烟四起,人心躁动,股市升时“牛”猖撅,股市跌时“熊”霸道,这简直就是牛熊的一唱一和。所以,牛市和熊市都不是好事儿。
基于这种观念,每当一个股市建立,洋人首先会想如何用法律抑制牛熊的骚扰捣乱,牛熊想“乱中取胜”,便会制造牛市熊市,而法律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股市的狂涨滥跌。因此,涨跌停板制度应运而生。
国人现在也想到甚至开始了涨跌停板制度,然而对牛熊的认识似乎依然如故。笔者危言耸听:倘若观念不变,仍以为“牛市”乃兴旺“熊市”乃衰落,那牛熊便可能再出笼肆虐,使小户平民血本无归。
结婚前的“考验期”
据说,姑娘在结婚前擅长的招数,就是利用“时间”考验考验小伙子是否真心爱她,这时间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另有人讲,这是吊吊小伙子的胃口,让他知道凡“爱”到手不易,免得日后朝三暮四,拈花惹草。不论怎么看,反正人们以为姑娘们似乎都认准了一个感情经济学的原理:考验时间越长,“爱”的价格越高。在讲究“爱情与天同在与日同辉”的文化传统中,人们喜欢议论这些故事。
美国人直率,无论是谈情说爱还是同居厮混,一切都简单明了,不费周折,也不担心“爱”的价格升跌。姑娘们说:“只要你爱我我爱你这便足够了。”以致险些儿让男人们反过来要考验考验她们。美国男女之间似乎少些“感情的精明算计”。在他们的文化中,爱情没有“长短”之说,只有“有无”之论。
有意思的是,本应在前一种文化中出现的法律,却在后一种文化中“安家落户”了。
在美国结婚要耐着点儿性子。从申请结婚到拿结婚证,可要折腾几日,因为法律一般规定必须要等三天以上才能颁发结婚证书,这似乎是说,虽然男女之间免了“考验”,可国家则不能免了对双方的“考验”。登记官不仅会问你是不是真的要和“这个人”结婚,而且会跟你说:“现在不能给你们结婚证,要等几天后才能领证,这些日子,你们要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结婚。”一句话让你清醒地“熬”几天。美国人把法律之外的事和法律之内的事分得清清楚楚。在法律之外,男女关系随你闹得天昏地暗天翻地覆。没人会过问;但在法律之内,男婚女嫁则要稳稳当当,两人越是爱得如胶似漆,爱到忘我境地,国家越要在结婚时强输“镇静剂”美国人断定,结婚的结果是新的法律关系的滋长,有孩子会出现,有共有财产会出现,有继承会出现,如果是跨国婚姻,还会有两国关系的出现,而新人在结婚那一刻由于爱得缺乏理智,对这些总会缺乏清醒的认识如此,便有必要在婚前安排一个“考验期”, 吊吊小两口的胃口,让他们明白结婚不纯是两个人的事情。在下妄言,这婚前“考验期”对美国男男女女可能不合适,因为,他们没有咱们那类“爱情考验”的基础,即便婚前考验了一下,他们仍会“结离”草率,我行我素;反之,在我重情重义之邦,于恋爱女子单方考验之外加上国家“男女平等”的法律考验,实在有利于日后婚姻的坚不可摧。
再婚的“等待期”
离婚后再婚,再婚后离婚,在美国已是家常便饭。可有人进而说,后脚还在法院离婚庭,前脚已迈进结婚登记处,这才是美国人对婚姻最为潇洒的表现。如果你以为“爱情岂能如儿戏”,你这是完全不理解美国人“爱情的常青在于‘常新”’的真谛。有人甚至说,中国人40 岁就像60 岁,美国人60 岁才像40 岁,就是因为前者总想一个在坟头哭死,而后者从来都是闪电式地“拔锚起航开辟新航线”。
这就不一定对了。
美国法律时有规定:离婚后再婚有“等待期”。这法律讲,即使双脚都离开了法院离婚庭,也要等上数月半载才能另寻新婚。
美国婚姻法特怪,与其他法律不同,这法总要和美国人的实际习俗拧着干。你越想今天爱一个,明天换一个,那法律越要让你“步履艰难”。它好像是说:第一次结婚前,就让你等上几日冷静思考,你到底是离婚了事,而且还要重新“开张”,这次当然要让你熬到发慌,量你日后不敢这般儿戏… … 美国立法者从来都认为,婚姻法尤其要讲究理性的调节,美国人已经是人欲横流、开闸洪水,如果任其豪放,终将殃及“家庭”这一立国之本,婚姻不仅是两人的事儿,而且是家事国事,这自然要求法律的理性抑制习俗的欲望
可惜的是,立法志向并未改变美国人婚情的悠肆妄为。不过,不沦怎样,美国人始终将“情”与“家”分个小葱拌豆腐,以致在感情上再没有义务感责任感,在家庭上也是“举家”兴亡,匹夫有责,这恐怕与再婚的等待期不无关系
反省的能力
本书头一篇小文叫《 苏格拉底的慎重》 ,其中说到苏格拉底如何“冥顽不化”,面对古雅典不公平的法律审判,在可以越狱而逃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死亡的行刑结果。他的学生克力同大声疾呼:对抗不公平的审判是你一生追求的正义,你为何不选择越狱实现正义?!苏格拉底坦然确信,此时越狱的确是一种正义,但遵守即使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样是一种正义的要求,否则人人都会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这样一个价值,此时后一个价值也许要比前一个更为重要。
苏格拉底的故事是反省能力的历史隐喻。
从那时起,西方人对被赞同的事物总是保持了清醒的批判意识。当为一种“公平”的出现雀跃欢呼时,人们会想到它是否会导致另一种不公平;当对一种“正义”出现众人拥戴时,有人会想到它是否导致另一种非正义。对法律,他们延续了同样的姿态。
1066 年,诺曼底人征服了英伦岛,建立了不列颠帝国,并由皇家派出巡回法院作出各类判决。这些判决成为了举世闻名的普通法(一种判例法)。时隔多年,当许多人赞许普通法真是天衣无缝、法度鲜明的时候,有人却说它僵化迟钝,因为社会日新月异,而它仍是因循守旧。这终于引发了另一套判例法(衡平法)的出现。衡平法与普通法内容迥异,但相映成辉。
19 世纪,当人们对市场文明尤其是对其背后的法律支撑赞叹不已之时,有人却说,那法律并未带来实质性的普遍公正,因为它将劳动者手中的剩余价值偷偷送给了剥削者,,这导致了发达国家暗自思量如何均摊社会的福利和义务,如何反歧视以实现社会的新公平。即使在今天,当众人一口咬定法治便是所有世事不分巨细都由法律一 统而定、此法治乃人之终极理想的时候,有人却为西方社会讼满为患、法到情无的境地而忧心忡忡,并发誓要在东方社会尤其古代东方文化中寻觅“和为贵”、重调解的管理精义。这同样提醒了立法者要注意法律的柔性机制、
就是针对苏格拉底选择法律以定宗旨这一本身来说,当人们相信法律是客观的、中立的,只有依此断案才能不偏不倚之时,有人则断言,法律有时蕴藏了专制杀机,它与民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依此判决只能换来另一种专制。这终究促使西方人彻底否定了纳-粹德国法律的法律资格,从而选择了法律之上的公平正义。
苏格拉底选择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反省: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依笔者之见,由此而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生机勃勃,不在于它是否为至善至美的法治,而在于它平衡性的自我反省。其实,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正需要人们的不断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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