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党团组织关系如何办理转出?
凡毕业生党员必须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离校毕业生党员必须在离校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所在学院登记组织关系转出单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要填写相关联系资料,报所在院系和学校组织部备案。
12.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哪些离校手续?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之前,必须完成下列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事项:
(1)接受毕业教育;
(2)进行身体检查;
(3)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4)归还所借图书资料和所借公物;
(5)归还在学期间贷款或办理缓还手续;
(6)交纳超标用电费;
(7)上缴借书证和医疗证(应撕下个人相片);
(8)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证明;
(9)领取户口转移证明、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3.劳动合同和协议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联,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3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2)签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学生和单位的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签订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的认定,是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负责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签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6)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毕业生就业时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同时失效。
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在于: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就业协议书有关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有列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认可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继续生效。
14.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2.“三险一金”具体指什么?是怎么计算的?
''三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发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三险一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它也是使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
“三险一金”的缴纳标准:养老保险金=工资×6%+工资×25.5%;医疗保险金=工资×1%+工资×5.5%;失业保险金=工资×1%+工资×1%;住房公积金=工资×7%+工资×7%。
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处理
为适应“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择业期内毕业生档案、户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高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对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采取了多样灵活的处理方法。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处理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是毕业生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部分高校的就业工作人员和部分毕业生对档案及户口如何处理并不是十分明了。
针对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就业压力增大的现状,国家教育部出台了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延长毕业生择业期的政策。
在择业期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处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档案及户口管理的处理;二是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的处理;三是对于升学的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的处理。
一、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和户口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负责其档案、户口的管理,在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公章,即签订了正式有效的协议书,毕业生可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单位所在地。
就业单位是中省直单位的,只需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盖章,不需要有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就业单位。
2、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已就业,但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管理的处理。
(1)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是订立了《劳动合同》,此时其档案及户口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处理方式相同。
(2)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属于灵活就业,即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有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公章,而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批准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其档案及户口处理与未落实就业单位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档案转寄地和户口的迁移地是一致的,但毕业生的档案转寄地和户口迁移地也可以不相统一,即在灵活就业时,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属于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而用人单位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此时,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转寄至用人单位;入学时户口迁移到学校集体户上的,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其户口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二、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1、毕业生未就业即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办理派遣手续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没有用人单位接收,或在规定的择业期过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接收其人事档案,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在择业期内进行保管。
3、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志愿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其生源地(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并且与该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或就业代理协议的,可依据《就业代理协议书》或《人事代理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该城市。
三、升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对于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和考取研究生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及户口可以做以下处理:
1、对于升学的毕业生,其所考取的学校同意接收档案及户口的,毕业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所毕业学校转寄档案及户口关系;
2、升学的毕业生所考取的学校不接收毕业生的户口的,毕业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将档案转寄到所考取的高校,并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证明》将户口转回生源地。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后,其档案及户口的处理。
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之后,一部分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一部分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极少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于主客观原因需改变就业去向;尚未落实就单位的毕业生寻找到就业单位后要重新办理就业手续;上述毕业生再办理就业手续通常称改派。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时需提供一下材料。(1)毕业生原来的报到证。(2)原接收单位的退函,用人单位应在退函上说明毕业生改派的原因。“原接收单位”是指签发在报到证上的、毕业生应去报到的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3)同就业单位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从用人单位改派回生源地的可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后,可持重新办理的报到证办理档案关系及户口,将档案及户口转到改派地。
档案在个人手中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如超过时限会给报考公务员或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带来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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